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最低生活保障原則

1、 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

2、 公開、公平、真實原則;

3、 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原則;

4、 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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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科學測算,合理確定標準

科學測算,合理確定標準

各有關部門要在政府的統一部署下,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對嚴重虧損企業職工、城市貧困居民、農村貧困戶等,以家庭為單位,分門別類,開展專項。在摸清情況的基礎上,當地政府要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保障標準要與毗鄰地區相銜接,差距不宜過大,不搞攀比,並隨經濟發展、人均收入水平和物價變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堅持公開、平等、民主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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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範圍和標準

保障對象和辦法

1. 凡我省省轄市市區享受國家定價糧油供應的非農業戶口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保障對象。

2. 家庭收入計算以家庭為單位,家庭成員包括《婚姻法》、《》規定的有、關係的所有成員。家庭收入的計算,應包括家庭成員除撫恤金外的各種收入。

3.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採取補差法,即在保障對象原有收入基礎上補足至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屬於保障對象的單位人員和70歲以上的老齡人適當提高保障標準,一般可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基礎上提高10%-20%。保障資金實行按月發放。

4. 保障資金的申領,有在職人員的家庭,由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核實。無在職人員的家庭和民政救濟對象,向戶口所在地居委會提出申請,經居委會、管段民警和街道辦事處審核, 報區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備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5. 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各有關單位對保障對象要登記造冊分類管理,併發放專門的”救濟證”,申領保障資金的家庭必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冒領或重領保障資金。發放保障資金要張榜公布,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定期檢查複核。民政部門負責的救濟對象一般每年複核一次,其他保障對象一般每季度複核一次。經複核不符合保障條件,應立即停止保障資金髮放。嚴禁挪用、拖延和剋扣保障資金,對違反規定的要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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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生活保障

內容提示:

實施基本生活保障辦法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一) 實施基本生活保障辦法。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範圍內,由各地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保障時間最長為2年。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在協議期的,可將其在協議內應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費用餘額(指企業主管部門、社會籌集部分和同級財政給予的適當補助),作為補助企業經濟補償金,一次性發給下崗職工。下崗職工在協議期滿后,應依法解除勞動關係。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所需資金,通過多渠道辦法籌集,以企業自籌為主,企業主管部門、社會籌集部分和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

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的具體籌集辦法和發放標準,由各地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二)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滿后,仍未就業的人員,凡參加了的,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未參加失業保險並符合條件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閩政[1997]47號)文件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詳見福建省 人民政府《關於做好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1999年8月4日閩政[199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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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意義

意義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國家為救濟幫助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最困難成員而實行的一種社會救濟制度,是對傳統社會救濟工作的改革,是一件投入少、影響大、效果好、得民心的實事,對於保障人民群眾利益,緩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安定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各級政府要進行研究部署,組織協調民政、、財政、工會、體改、農經、統計等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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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確定與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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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確定與發放

1、 救助對象享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數額,按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間的差額確定。

2、 最低生活保障金以現金形式發放;根據救助對象的情形和意願,也可以發放實物。

最低生活保障金由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或受其委託的居(村)民委員會按每雙月發放一次,在農村交通不便地區可按每季度發放一次。救助對象自行領取的,應當按月發放。

最低生活保障金從批準的當月起計發。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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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領導及職責

組織領導及職責

省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各級政府建立相應協調機構,由政府領導牽頭,民政、財政、物價、統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民政廳負責此工作的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時到位,並加強監管,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保障此項工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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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主管部門及職責

主管部門及職責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財政、統計、物價、審計、和人事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縣(市、區)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居(村)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承擔有關管理、服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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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內容提示:

實施目的和依據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

管理部門及職責

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保障標準

保障資金

申請與審批

保障金的發放

保障金的變更與轉移

監督檢查

(一) 實施目的和依據

1.目的。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2.依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2. 堅持屬地管理;

3.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4.最低生活保障要與法定、、撫養相結合;

5.與現有保障體系相銜接。

(三)管理部門及職責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1)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3)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4)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2.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四)保障對象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包括:

①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②領取金期間或失業保險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障:

(1)雖符合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的(如:移動電話等);

(3)家庭人均月收入雖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其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機會的;

(4)其他情況。

(五)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1.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共同生活的人員。根據《婚姻法》中有關家庭關係的條款規定,具體為:

(1);

(2) 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3)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6)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年齡超過18周歲的,患有嚴重殘疾(須經醫院證明),無法就業的兄弟姐妹。

2.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 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2) 繼承、接受贈予以及租金、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3) 、失業保險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4) 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3. 凡上述家庭收入不穩定時,均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凡上述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4.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補助金等;

(2)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見義勇為獎等;

(3)獨生子女費、喪葬費等;

5.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6.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生產和生活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教育系統要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的就學費用;房管部門要適當減免其租住公房的房租;衛生系統要適當減免保障對象的醫療費用;工商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要優先發放經營證照,並適當減免市場管理費等費用;稅務部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給予保障對象減免稅收照顧;勞動保障部門要優先推薦、介紹保障對象就業。

7. 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的計算:有贍養、撫養或扶養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贍養人、被撫養人或者被扶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8. 本辦法中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仍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六) 保障標準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設區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在同一城市的市區內應統一標準,並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條的規定重新核定。

(七) 保障資金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所需保障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保障資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列入預算的保障資金逐級按時足額撥入街道(鎮)財政所設立的專戶,年底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地(市)、縣(區)財政負擔比例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八)申請與審批

1.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

(1) 家庭中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2) 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3)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4) 無單位的,由其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

同時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申請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同時填寫《領取(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並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對一類人員,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對二類人員,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對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給予糾正。

(九)保障金的發放

1.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領取日期應當自管理審批機關作出批准決定之日的當月計算,期限為3個月。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按照《登記表》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保障對象須持《領取證》、身份證、戶口本,每月按規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領取保障金。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分季度審核,定期檢查。

(十) 保障金的變更與轉移

1.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金變更,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整保障金髮放數量和停止發放保障金。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 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家庭戶籍遷移或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領取保障金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的程序由各地自行規定。

(十一) 檢查監督

1.民政部門要加強組織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標準和保障金髮放三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保障資金的收支情況要造冊建帳,嚴格管理,嚴禁貪污挪用或拖延剋扣,保證保障金合理有效地使用。

2.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3.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

(2)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詳見陝西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教育廳、建設廳、衛生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陝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2001年3月26日陝民發[20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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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收保證金企業損失誰買單?

  《》規定,“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記者調查發現,該規定已給不少用人單位帶來尷尬和損失:在單位與貴重財物、現金交往密切的諸如銷售員、出納、物流快遞員、奢侈品專櫃營業員等,捲款潛逃或拿走幾根金項鏈,沒有擔保又構不成犯罪,單位該找誰要損失?

  四川穀雨副主任李聲雯日前提交了一份法律建議指出,她所經歷或調查的多起案例中,已屢屢發生類似員工捲走錢物,用人單位遭遇維權難,只得自己承擔損失的情況。李聲雯認為根源在於法律,她建議修改《勞動合同法》或出台,對單位的這些重要崗位規定要求員工提供擔保等。

  記者調查

  沒有約束 快遞員卷跑1萬多元

  朱老闆去年在宜賓成立了一家,專為電視購物送貨,同時代為商家收取貨款。該公司的快遞員胡某春在送了幾部手機的貨后,將公司代收的1萬多元貨款據為己有后不知去向。

  公司有關人員在QQ上遇到胡某春,對方承認自己拿了錢。公司據此向公安機關報案,卻被警方告知,僅憑聊天記錄無法。公司又按照胡某春的身份證地址找到他家,卻又被告知他幾年前外出打工后就再也沒有回過家。

  律師建議公司向商家及收貨方收集證據再報案,但這卻是朱老闆最擔心的事。一旦客戶知道公司發生過這樣的事,難保不會給其他客戶說,以後遇到大筆金額的業務,可能就不會交給公司做了。在權衡了收集證據的成本,及該事件被客戶知曉對公司業務可能造成的影響后,朱老闆決定放棄報案,所有損失均由公司承擔。

  以防損失 個別企業冒險違法

  “根據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職務侵佔的金額在5000元以上,才能構成,警方才會立案。但現實生活中,很多業務員、採購員侵佔的財物並沒達到這個標準。”李聲雯律師說。

  近日,記者走訪發現,有零售門市、櫃檯的企業,為了銷售便利,常將門市或櫃檯的貨物交由營業員保管。在這類企業中,發生營業員突然帶貨走人的情況較為普遍。對單位管理人員或單位的一些規定不滿時,就有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拿走單位財物或資料等進行報復。

  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個別企業甚至早已違規在收取保證金,或要求員工必須提供擔保人。“知道是違法的,但這樣總能讓員工有所顧忌。”一家电子銷售公司的總經理助理說。

  律師點評

  不提供擔保或財物

  “一刀切”不利單位權益保護

  李聲雯說,《勞動合同法》第9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且第84條還進一步細化: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即便是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也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以每人500~200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李聲雯說,但我國又沒有出台其他法律或司法解釋,對用人單位在中合法權益的保護作出規定,這種“一刀切”的方式,對於單位權益保護不利。

  “有些用人單位為了減少企業損失,在權衡與可能受到的損失后,依然採取了設立其他名目收取保證金的方法。”她說,這種做法雖然是企業不得已而為之,但是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尊嚴。

  律師建議

  修改法律

  對“特殊崗位”要求擔保

  “每年都會處理到該類問題,集中出現在民營企業。”李聲雯說,出現這類問題的主要是有機會接觸企業財物的員工,如銷售員、出納、營業員、售後人員、物流快遞員等。

  李聲雯建議,明確收取保證金或提供擔保的範圍,可將用人單位可以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人的職業進行限定。比如單位出納、倉庫保管、銷售人員等在工作過程中直接掌握、暫時控制單位資金或貨物的人員,才可要求擔保。同時明確只有在勞動者出現故意侵佔單位資產且無法償還時,單位才能扣留保證金或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

  同時,建立企業備案程序,避免出現用人單位惡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對需要收取保證金或要求提供擔保的用人單位設置備案程序。未經備案擅自收取的,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84條處罰。並可以考慮要求收取員工保證金的用人單位必須同時把同等價值的有價證券、資金放在政府開辦的銀行里凍結起來,在用人單位與員工結清了保證金后,有價證券或資金才可以解凍。 本報記者 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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