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這出輕傷負責,並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
法幫網網友問:雙方打架,法院以證據不足判無罪,但是這處輕傷是在打架過程中造成的請問誰為這出輕傷負責。
法幫網律師解答: 有對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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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
1.省、市、縣、鄉機關機構改革中分流人員進入企業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按《通知》規定政策。分流安置中辭去公職自謀職業的人員,分流后在城鎮企業就業或以個體勞動者身份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比照《通知》規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2.省、市、縣、鄉機關機構改革中分流到已實行養老保障統籌事業單位的人員,按政策規定應由單位補繳養老保險的費用,由同級財政統籌解決。
3.職工由企業進入已參加所在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其養老保險關係的處理,按四川省勞動廳、四川省人事廳川勞險[1999]117號文件規定進行轉移。已建立的個人帳戶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后建立的個人帳戶合併。退休時,個人帳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其中由企業轉移的個人帳戶儲存額計發的,要相應抵減機關事業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二) 關於關係處理
1.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后,從進入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2.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后,其個人的失業保險繳費記錄予以保留,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再次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后,按上述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失業保險的繳費年限根據保留的繳費時間、在機關和再次進入后的繳費時間合併計算。
參閱文件:
四川省廳、財政廳、人事廳、四川省委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川勞社發[2002]5號,2002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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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各區(縣) 局均利用其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 )工作場所,確定固定時間,組織有關勞動事務工作,為 和勞動者提供一條龍綜合服務。
(2)綜合服務的內容:
① 職業介紹。
② 職業培訓及職業技能鑒定。
③ 辦理招工錄用備案手續。
④ 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⑤ 勞動法律法規諮詢。
⑥ 辦理有關手續。
⑦ 和勞務價格諮詢。
⑧ 其他有關服務項目。
參閱文件:
《關於開展有關勞動事務工作綜合服務的通知》(綜勞管發字[1993]400號,199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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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係處理
1.職工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含財政全額供款事業單位,下同)進入企業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河北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冀政〔1998〕1號)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經行政部門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
2.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職工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進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職工原有的工作年限經人事行政部門和機關事業經辦機構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
3.職工由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照冀政〔1998〕1號文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原在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賬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轉移政策的通知》(勞社廳發〔1999〕22號)規定轉入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職工在原單位試行養老保險制度以前的工作年限,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視同繳費年限,職工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4.公務員由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進入企業或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並按規定參加相應的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補貼的標準為:本人離開機關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在機關工作年限×0.3%×120個月。
5.職工由企業或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其原有的連續和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經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后,與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后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養老金。已建立的個人賬戶繼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退休時,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月按1/120計發,並相應抵減按機關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養老金。
6.職工由企業進入已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執行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政策,單位和個人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職工原在企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的個人賬戶按照勞社廳發〔1999〕22號文件規定轉入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其原有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與以後的繳費年限合併計算。退休時,按照我省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政策計發養老金。
7.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繳同級財政。其個人賬戶管理、退休后養老金計發等,比照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職工的相關政策辦理。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公務員進入企業或事業單位工作后,從進入之月起參加企業或事業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按照《河北省失業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2001〕9號)的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建立個人繳費記錄,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時間,一併記入個人繳費記錄。職工失業后,依據繳費記錄核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期限和標準。
2.職工由企業或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后,原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於印發〈被辭退後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64號)規定執行。
3.職工在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應到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以便及時記錄參保和繳費信息。跨統籌地區流動的還應按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要按照各統籌地區實施辦法中有關參保職工調入、調出手續的規定及時給予辦理。在同一統籌地區內,參保職工流動后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應發生變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照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2.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其醫療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戶隨同轉移,其醫療保險待遇按照當地有關政策執行。原統籌地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跨統籌地區流動人員提供參保繳費年限的證明。調出60天之內,調入單位為其辦理好參保手續的,可連續計算參保繳費年限,否則據實接續參保繳費年限。
參閱文件:
《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的實施意見》(冀勞社[2001]96號 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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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一)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劃。
(二)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劃分配。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三)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滿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其編製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本市重點工程項目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六)接收安置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應根據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現,參照其在軍隊所擔任職務分配適當的實職,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國轉聯字[1990]3號文件規定的團職轉業幹部,應盡量安排好相應的職務。對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市委辦公廳穗辦[1988]34號、市公醫辦市醫辦[1989]2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業幹部,應分配在縣城以上的單位,其工作崗位應給予照顧:
1. 在國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2. 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範;
3. 因公因戰致殘的;
4. 長期駐守邊遠、高原、海島、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邊遠地區類別按人事部[19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規定執行);
5.長期從事飛行、艦艇部隊工作的。
(八)專業技術幹部應盡量對口安排。因指標限制聘任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有關職改部門批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的指標。專業技術幹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據其專長和工作需要分配適當工作。
(九)各單位在選拔和聘任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時,應參照轉業幹部在部隊的職務優先予以聘任,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不得隨意解聘和。
(十)實行全員制的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十一)積極引導轉業幹部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對自願到外商企業、私營企業工作或自辦企業的轉業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政、組織關係可掛靠在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轉業軍官安置服務中心或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幹部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專業培訓。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由市統一規劃,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培訓辦法。並以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為原則。轉業幹部在培訓,享受與本單位相應職務人員同等的及福利待遇。
(十三)各單位應貫徹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方針,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在分配住房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轉業幹部與本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等的待遇。對急需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優先給予照顧。
(十四)各單位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十五)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應結合本市實際,原則上對口就近安排,並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應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對安排有異議的,可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將行政關係掛靠在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中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掛靠手續,享受轉業幹部自行就業的有關待遇,掛靠時間可作為連續計算。
(十六)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系中、小學生的,可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市戶口所在地就近上學,有關學校應積極接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參閱文件:
《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1996年7月2日,穗府[199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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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軍家屬及軍轉幹部的安置
(一)部隊隨軍家屬的安置
浙江省對隨軍家屬作出一些安置性的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1.凡招用隨軍家屬中失業職工,並簽訂兩年以上勞動合同的,當地就業服務機構除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餘額一次性付給用人單位外,還可給用人單位適當補助和扶持。
2.用人單位招用部隊隨軍家屬下崗職工的,原單位應向用人單位支付一定安置費。原單位已參加、又是無力支付安置費的,可向當地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經核准,也可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支付用人單位,還可給用人單位適當補助和扶持。
3.用人單位在招用新職工時,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劃出一定比例定向招用部隊隨軍家屬。在原籍有工作的部隊家屬隨軍后,可對口調入駐地同行業單位,駐地單位無特殊理由不得拒絕。
4.企業根據生產狀況需要調整、壓縮人員時,不得安排隨軍家屬下崗,企業因停產、破產等原因致使部隊隨軍家屬下崗的,企業主管部門應負責在本系統內進行調劑,妥善安置,不得將其推向社會;對已失業或下崗、且有再就業要求的,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的職業介紹機構應予優先免費推薦介紹,儘快解決他們的再就業問題;對部隊家屬工廠的困難職工,當地政府應將其列入解困工作範圍。
5.企業招用部隊隨軍家屬,可比照安置社會待業人員,享受有關的優惠政策。
6.部隊隨軍家屬要求自謀職業或自願組織起來就業的,當地工商等有關部門要優先並免費為其辦理有關手續,在兩年內免收工商管理費;當地政府和部隊應為其提供必要的資金扶持和其他便利條件;當地稅務機關可按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給予照顧。
7.駐地部隊要會同當地勞動部門制訂隨軍家屬培訓規劃,作出統籌安排。勞動部門辦的就業訓練中心和其他職業培訓機構,應免費培訓部隊隨軍家屬。培訓的專業設置應適應當地企事業單位的需要,力求做到培訓與就業安置相結合。
8.凡參加失業保險的失業隨軍家屬(包括在外省、市參加失業保險,並將其關係轉入我省的),按我省有關規定給予失業救濟;未參加失業保險,其基本生活難以保障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社會救濟。
9.大力扶持部隊家屬工廠。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對部隊家屬工廠,要在資金方面給予傾斜。軍以下作戰部隊為安排家屬就業興辦的企業,根據有關規定,可按應納所得稅款的30%徵收企業所得稅。要積極組織有經濟實力的地方企業與部隊家屬工廠結對子,給予人才、技術、信息、設備等方面的支援,或採取聯營、合作辦廠等形式予以扶持。
10.有下崗隨軍家屬的部隊企業,一般不能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已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的,要進行清退,以騰出崗位安置隨軍家屬。部分行業、工種確需使用農村與外來勞動力的,要編製用工計劃,報勞動部門批准后,方可使用。
參閱文件:
《轉發省勞動廳等單位〈關於解決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997]166號,1997年7月4日)
(二)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
根據國家的規定,浙江省對自主擇業軍轉幹部的安置和管理專門制定了實施辦法,其主要政策規定如下:
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接收條件按照《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中發[2001]3號)和《浙江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實施細則》(浙委[2001]15號)規定執行。條件審查由各市軍轉辦負責。
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由縣(市、區)安置,檔案由縣(市、區)軍轉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轉和保管。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后,由市軍轉辦將安置落戶地點和報到縣(市、區)上報省軍轉辦,統一由省軍轉辦向部隊發出報到通知。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接到報到通知后,持有關介紹信件,在規定時間內到接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經體檢患有嚴重疾病,影響生活自理的,應及時退回原部隊。
3.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后,根據房改政策需要解決住房的,當地政府有經濟適用住房或周轉房條件的,應按政策規定允許其優先購買或租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后將服現役期間的交入地方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的,在購建住房時,當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應優先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
4.已建立基本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按照當地的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參照公務員有關做法參加安置地的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所需繳納的用人單位繳費部分和公務員醫療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部門解決。其個人按規定比例以退役金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規定標準提供代扣數額,代發銀行負責在退役金中代扣,並交當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參保后,按當地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為其建立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餘額一併划入,日常由縣(市、區)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當地規定享受相應的醫療待遇。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從錄用聘用之月起由用人單位及其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5.尚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市、縣,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服役期間的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餘額暫由其本人保存,待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后,再併入其個人帳戶。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在未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期間,享受當地政府機關與其軍隊職務等級相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日常醫療管理由當地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被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錄用聘用后,享受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6.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就業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依法參加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並繳納養老、失業保險金,享受相應保險待遇,其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從其到地方就業后在當地繳納社會保險費之日起計算。
7.各級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對未就業者,要主動給他們提供就業諮詢、發布就業信息、組織人才交流,為他們作好就業指導。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從社會上公開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用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
8.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申請從事個體經營或者創辦企業,安置地政府及工商、金融、稅務等部門要從政策上給予扶持。符合條件的,憑有關轉業證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營業執照。從事個體經營的,經主管地稅機關核准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和。新開辦的企業,凡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60%)以上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其中營業稅免稅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准,企業所得稅免稅按照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管理的權限審批。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須持有師以上部隊發給的轉業證件,主管稅務機關對此進行相應的審核認定。每一位軍隊轉業幹部按上述規定,享受一次免稅政策。
9.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就業培訓,可根據本人意願,到地方院校、成人教育機構、職業培訓機構學習,也可以與計劃分配轉業幹部一起參加培訓。各級軍轉、人事部門負責幫助提供培訓信息,制訂就業培訓計劃,落實就業培訓院校或承訓單位。
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培訓補助費,除中央有關部門撥款外,省財政配套補助標準與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幹部的配套補助標準相同(寧波市轉業幹部由寧波市財政安排)。
10.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后,按有關規定,一次性發給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支付。撫恤金標準為:被批准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的退役金;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的退役金;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的退役金。喪葬補助費標準為本人生前12個月的退役金。革命烈士和因公死亡的界定,按當地國家機關公務員申報程序和手續報批。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去世后,遺屬生活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政府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發給生活困難補助費,所需經費由當地財政解決。
11.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隨遷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落戶手續,子女的轉學、入學等事宜按照浙委[2001]15號文件規定辦理。
12.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黨、團組織活動,按其組織關係,由所在街道、鄉鎮負責;組織關係掛靠的,由掛靠單位負責。其他日常管理服務工作由戶口民在街道、鄉鎮負責。
參閱文件:
《浙江省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管理實施辦法》(浙軍轉干[2002]4號,2002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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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按規定給予的一次性補貼,在職工辦理調動手續時,可先由本人原所在單位向進入的企業參加統籌的經辦機構為其墊付所需補貼資金,然後再向財政部門申請下撥為職工墊付的補貼資金。計算補貼標準時,在機關工作年限不滿整年的要換算成年。
2.公務員進入企業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時,從其個人帳戶資金中提出,上繳同級財政。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工勤人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統籌,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到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自進入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魯人[1996]13號文件辦理。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含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下同)向企業流動的,從進入企業當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職工由企業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當月起,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個人帳戶金隨同轉移。享受轉入地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享受時間和標準同上款規定。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 魯勞社[2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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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部門所屬的就業培訓機構,採取開設專門培訓、與部隊聯合舉辦培訓的形式對隨軍家屬進行專項技能培訓。有條件的地方可採取組織社會力量辦學, 具體承擔對隨軍家屬的 工作,由政府購買再就業成果的形式,幫助隨軍家屬提高就業能力,緊密結合社會需求,直接進入市場就業。
二、機構要積極引導社會各界組織創辦以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為主的社區服務機構和勞動服務企業;積極與稅務、工商等部門協調,幫助落實各項優惠政策,多方面開闢隨軍家屬就業的新渠道。
三、對於安置到企業工作2年以內的隨軍家屬,企業不得安排下崗;有生產任務的企業一般不安排現役軍人配偶下崗;確因所在企業破產、停產等原因下崗的,企業或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在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同時,在1年內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職業指導、三次免費職業介紹;對參加技能培訓的下崗隨軍家屬,提供一次免費職業培訓,並優先推薦其再就業。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國務院、中央軍委進一步做好軍隊幹部隨軍家屬勞動就業和工作意見文件的通知》(2001年1月22日 雲政發[2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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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間流動時 關係的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職工由企業進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或者公務員進入企業工作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並在機關事業單位退休的,退休時,按機關事業單位的辦法計發,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單位和個人繳費本息之和併入養老保險基金。
2.沒有參照或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其工作人員流動到企業時,有條件的單位可以按本通知規定實行一次性補貼、補貼費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內流動時,轉出和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均實行社會管理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轉出單位的個人賬戶實行社會管理,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戶有結餘的,可以以貨幣的形式發還給職工,轉出單位的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的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和轉入職工應按規定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時,應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手續,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享受轉入地的基本醫療保險。轉出和轉入單位個人賬戶均實行社會化管理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職工辦理個人賬戶轉入、轉出手續;轉出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轉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出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對職工個人賬戶進行清算,個人賬有結餘的,可以以貨幣的形式發還給職工;轉出單位職工個人賬戶未實行社會化管理,轉入單位職工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管理的,轉入單位和轉入職工應按轉入地的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按規定為職工建立個人帳戶。
3.職工流動后,其它醫療保障待遇按轉入地的有關政策規定調整。
參閱文件:
《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淅勞社老[2001]293號,200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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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法律體系的幾個問題
一、對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基本評價
1、正面評價——初步形成法律法規體系,社會保障逐步走上法制化軌道
為促進社會保障制度的實施,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提出國家發展、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並規定公民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為社會保障依法開展提供了“尚方寶劍”。依據憲法,國家相繼制訂了《勞動法》、《殘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國務院先後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等,還發布了《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制度的決定》和《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制度的決定》,初步建立國家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體系,為依法推進各項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奠定了堅實基礎。
2、負面評價——立法還是十分落後,制約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運行!
從總體來講,立法還缺乏合理的理念,社會保障立法的機制和程序也有問題。如幾乎所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都是自下而上,先試點后總結經驗立法,先地方、后全國、先文件、后才上升到規章、法規、法律,而法律法規的起草是負責具體工作的行政機關,社會保險的立法由部承擔,社會救助的由民政部門負責,不僅使法律法規增加了很多部門色彩,有時甚至法律本身服務於部門利益。當然,自下而上的立法,好處據認為是有利於制度成功運行,但從另一個角度看,也是對制度非常不自信的表現,很容易造成各地各自為政、層次低、制度統一難,如養老保險到目前還多是市、縣級統籌,制度被人為分割在2000個統籌區域內,養老保險關係難以轉移,再提高統籌層次和統一制度面臨很多困難。
具體來講,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是缺乏整體規劃,沒有形成統一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已頒布的幾部法律還都不是社會保障方面的專門法律,社會保障和非社會保障內容混雜在一起。
二是主要的社會保障活動還沒有法律規範。特別是主要的社會保險險種(養老和醫療保險)還缺乏法律法規規範,社會保險法至今還沒有出台;
三是立法層次低。法律少,專門的社會保障法律還完全沒有,社會保障依據的還是國務院行政法規、部門規範和規範性文件及、政府規章。
四是法律規範強制力差。一方面,現行法律法規中普遍缺乏法律責任規範和制裁辦法;另一方面,實施力度弱,監察執法力量不夠,法律法規實施存在大量盲區。
二、完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需要反思和解決的幾個問題
1、社會保障屬政府公共服務,必須有法律規範,依法進行。如美國的公共服務能夠按照市場化方式運作的一個重要基礎在於擁有一個健全的法律體系,各項公共服務內容大都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下來,各公共服務主體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依法履行義務,政府部門依法加強和監督。我國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工作同樣也離不開法律規範。將公共服務納入法制規範,一是有利於防止該作為時不作為;二是有利於規範行為,防止亂作為;三是有利於增加強制力,保證制度全面實施。
2、社會保障立法路徑是自下而上,還是自上而下,需要進一步研究。從我國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建設的實際情況,證明這種自下而上的立法路徑弊端很多。從國際經驗看,都是先充分地研究論證,再制訂法律,而後全面實施。如英國福利國家建設是先由經濟學家和社會保障專家貝弗里奇先生帶領一個小組進行調研論證,出台了貝弗里奇報告,而後英國政府根據報告的主要建議制訂法律,再全面實施法律,逐步建成了福利國家。我認為,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也應該先由比較超脫的研究機構進行充分地研究論證,起草法律文本,先立法后實施,不一定事事都先試點,先地方干起來,再出政策。另外,有些爭議較大的立法,如社會保險法,最好由比較超脫的研究機構和研究人員組成起草班子直接對國務院法制部門,這樣,可能更易於充分聽取和整合各部門意見,便於法律出台。
3、加快立法進程,建立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
第一、要系統規劃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的的框架。
第二、要加快推動人大立法。當務之急,要通過深入地研究論證,重點抓社會保險立法,把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的研究與立法結合起來,不能等制度完善了再立法,而是要把兩者結合起來,儘快出台社會保險法。
第三、要增強法律強制力。一方面,強化法律責任,可比照韓國對勞動保障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做法,使所有的違法行為都能受到相應的懲處,以切實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切實轉變職能,整合監察執法力量,履行好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保護職責。勞動保障部門要充分認識到依法保護勞動者權益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保障行政機關最主要的職能之一;要轉變觀念,變依政策管理為嚴格依法管理,徹底改變層層轉發文件、各自為政制訂的無用功做法,所有勞動保障行政機關都必須嚴格依法律、法規、規章依法行政,因此,應弱化省級行政機關政策制定職能,基本取消市縣級行政機關政策權,把基層勞動保障部門有限的人員力量用於監督執法、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法律法規和規章上來。據此,除保留中央級政府立法和政策制定權、適當保留省級行政機關一定的立法權外,取消地市縣一級行政機關的立法和政策制定權,即省以下各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時不搞上下對口、完全比照勞動保障部門設置相應的做法,省級只應設立一到兩個綜合性的政策研究部門,其餘力量全部用於充實執法監察機構以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市縣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作基本就是執法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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