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領導及職責

組織領導及職責

省政府成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各級政府建立相應協調機構,由政府領導牽頭,民政、財政、物價、統計、、工會等有關部門參加,協調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省民政廳負責此工作的指導;各級民政部門是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及時到位,並加強監管,資金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其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切實保障此項工作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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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貫徹《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條例》,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電視電話會議提出的任務,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和加

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

當前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目標任務是:4月份基本完成對新參保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工作,5月份全面實行繳費申報制度並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6月份基本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全年基金收繳率保持在90%以上。到6月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1億人,凈增2613萬人,基金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100億元,全年增收260億元;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人數達到1.37億人,凈增5739萬人,基金收入上半年達到80億元,全年達到200億元。從各地醫改方案實施開始,就要覆蓋所有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基金征繳工作同步到位。現將有關指標下達各地(見附表),各地都要建立目標責任制,將指標層層分解,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指標的按期完成。勞動保障部將通過月報制度等措施,對各地的進展情況進行統計、通報、檢查和督促。

二、明確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的工作重點和有關政策

城鎮各類及其職工,都要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履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要把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作為當前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的重點,同時做好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和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工作。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和农民合同制職工參加單位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城鎮異地就業的職工在繳費單位所在地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农民合同制職工在終止或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將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及失業保險生活補助一次性發給本人。城鎮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可在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60%—300%的範圍內確定,繳費比例一般為18%。業主全部由本人繳納,從業人員本人繳納8%,其餘由業主繳納。個體工商戶符合規定的條件時,可以按月領取基礎和個人帳戶養老金。城鎮個體工商戶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業主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和享受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執行統籌地區的規定。國有企業下崗職工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期間,由再就業服務中心按規定負責繳納原來應由企業和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所需費用從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中列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單獨記帳。下崗職工不論以何種形式實現再就業,都要按規定繼續參加社會保險,原來的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連續計算。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係。所有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都要從1999年1月起參加失業保險。事業單位要將單位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列入本單位支出預算,按財政部門規定的資金渠道及時足額繳納。職工失業后,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抓緊建立和實施社會保險登記制度,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新參保單位的登記和對原參保單位補辦登記的工作。繳費單位只在一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幾項社會保險只進行一次登記。社會保險登記證的樣式和印製標準由勞動保障部統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印製。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企業的社會保險登記採取正、副本辦法。由企業到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證,並持登記證到企業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登記證副本,基本養老保險費向省、自治區、直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失業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向發給登記證副本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繳納。

四、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制度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嚴格執行社會保險費的申報和繳納制度。新參加社會保險的單位一律實行全額申報、全額繳費,過去實行差額繳費的單位要在1999年5月底之前改為全額繳費。一律不得實行“協議繳費”以及企業自提社會保險費、自支社會保險金的“封閉運行”方式,原來實行的要立即改正。《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發布前成立的單位,今年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從1999年1月開始。條例發布后成立的單位,繳費時間從成立當月開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時間,從當地醫改方案實施當月開始。建立科學規範的社會保險審查、稽核制度,加強對繳費申報的審查與繳費情況的稽核。每年重點稽核的單位應不少於本地區參保單位總數的10%。對企業過去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要進行一次全面清理,今年力爭收回欠費總額的50%以上。

五、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只能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的一個機構或由稅務機關統一合併徵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的地區,工傷和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一合併徵收。原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稅務機關分別徵收的地區,應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由其中一個機構統一合併徵收;原來由幾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分別徵收的,可確定由負責養老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合併徵收,其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徵收職能移交給統一徵收的機構,從事各項社會保險費徵收工作的人員統一組織調度。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工作要在今年5月底之前完成。要進一步完善征繳工作責任制,將征繳情況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考評、任用、獎勵等緊密結合起來。

六、管好用好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對1998年基金清查中查出的擠占挪用、違規違紀動用的社會保險基金,尚未收回和糾正的,要在1999年底之前全部回收、糾正。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的工作,應在1999年6月底前完成,納入財政專戶前,要對失業保險基金進行一次認真清理。在保證失業人員所需費用的同時,要加大失業保險基金調劑用於保障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的力度。根據“三三制”的籌資原則,今年失業保險基金支持再就業服務中心資金的數量,要比1998年有較大幅度增加,有條件的地區社會籌集部分要達到再就業服務中心所需資金總量的三分之一。

七、認真開展社會保險監督檢查工作

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認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保證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和提高基金收繳率目標的如期實現。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在今年第二季度組織開展一次社會保險費征繳執法檢查,對各類繳費單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按時足額繳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外商投資企業、港澳台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進行全面檢查,對仍未參保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對社會和群眾舉報的案件進行專案檢查。要嚴格執法,對不進行社會保險登記、申報和繳費的單位,依法給予嚴肅處理,典型案例進行新聞曝光。

八、加強組織領導

認真貫徹兩個條例,實現社會保險全覆蓋和基金收繳率達到90%以上的目標,是鞏固兩個確保的重大舉措,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進一步動員全體人員,組織各方面的力量,全力以赴打一場攻堅戰。要加強與經貿、財政、人事、稅務、工商和科技、教育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工作。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加大宣傳力度,使社會各方面、用人單位和廣大職工都了解兩個條例,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要總結先進經驗,推廣好的典型,及時研究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確保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和提高基金收繳率目標任務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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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

(一)各單位安置軍隊轉業幹部,須執行本市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條件的有關規定和市統一下達的安置任務。因工作需要,要求接收專業人才的,必須報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審核批准,列入市統一分配計劃。

(二)分配軍隊轉業幹部,應堅持統籌兼顧、分散安置、共同承擔的原則,強化指令性計劃分配。在指令性計劃分配的前提下,實行推薦、選用相結合的分配辦法。

(三)軍隊轉業幹部的分配去向,應結合本市經濟形勢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情況確定。其中,縣級市入伍的轉業幹部,原則上回原籍安置。

(四)尚未滿編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應優先接收安置轉業幹部;已經滿編而需要接收轉業幹部的,可採取先進后出的辦法,其編製可由接收單位在以後的自然減員指標中解決。

(五)本市重點工程項目和新建、擴建單位所需的轉業幹部應給予;轉業幹部自願到司法、民政、水電、林業等系統邊遠單位工作的,進入本市的條件可以適當放寬,職務和生活可以適當照顧,有條件的,戶口可在本市市區。

(六)接收安置單位對轉業幹部的工作安排,應根據需要和本人的德才表現,參照其在軍隊所擔任職務分配適當的實職,符合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等部門國轉聯字[1990]3號文件規定的團職轉業幹部,應盡量安排好相應的職務。對暫時不能安排相應職務的師、團職轉業幹部,應按市委辦公廳穗辦[1988]34號、市公醫辦市醫辦[1989]21號文件的要求,落實其政治、生活待遇。

(七)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轉業幹部,應分配在縣城以上的單位,其工作崗位應給予照顧:

1. 在國防建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

2. 榮獲二等功以上的英雄、模範;

3. 因公因戰致殘的;

4. 長期駐守邊遠、高原、海島、沙漠等特別艱苦地區工作的(邊遠地區類別按人事部[1983]人勞科字第064號文件規定執行);

5.長期從事飛行、艦艇部隊工作的。

(八)專業技術幹部應盡量對口安排。因指標限制聘任轉業幹部專業技術職務確有困難的,可報有關職改部門批准,適當增加專業技術職務的指標。專業技術幹部要求改行分配其他工作的,可根據其專長和工作需要分配適當工作。

(九)各單位在選拔和聘任行政領導和管理人員時,應參照轉業幹部在部隊的職務優先予以聘任,並給予兩年的適應期,在適應期內不得隨意解聘和。

(十)實行全員制的單位接收安置軍隊轉業幹部,應簽訂兩年以上的勞動合同。在合同期內不得隨意辭退。

(十一)積極引導轉業幹部從事第三產業、鼓勵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對自願到外商企業、私營企業工作或自辦企業的轉業幹部,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的有關規定辦理,其行政、組織關係可掛靠在中國南方人才市場、廣州市轉業軍官安置服務中心或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所屬的人才交流中心。

(十二)除對口安排的專業技術幹部外,轉業幹部必須進行上崗前的專業培訓。轉業幹部的培訓工作,由市統一規劃,採取分散與集中相結合的培訓辦法。並以學以致用、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為原則。轉業幹部在培訓,享受與本單位相應職務人員同等的及福利待遇。

(十三)各單位應貫徹以地方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方針,解決好轉業幹部的住房問題。在分配住房時,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轉業幹部與本單位的同級幹部同等的待遇。對急需解決住房的轉業幹部,應優先給予照顧。

(十四)各單位應按照幹部由人事部門安置、工人由勞動部門安置的原則,對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安置工作,應與轉業幹部同時接收、同時安置、同時發出報到通知。

(十五)轉業幹部隨調家屬的工作安排,應結合本市實際,原則上對口就近安排,並不受所有制限制。因特殊情況不能按原工作安排的,應服從有關部門的安排。轉業幹部隨調家屬對安排有異議的,可自謀職業。自謀職業期間,可將行政關係掛靠在市、區、縣級市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勞動部門所屬的勞動服務中心,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掛靠手續,享受轉業幹部自行就業的有關待遇,掛靠時間可作為連續計算。

(十六)轉業幹部隨遷子女系中、小學生的,可憑原學校的轉學證明,到本市戶口所在地就近上學,有關學校應積極接收,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其他費用。

參閱文件:

《廣州市安置軍隊轉業幹部辦法》(1996年7月2日,穗府[1996]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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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甲鎮澖宮媽祖神威顯赫 符令、香火包是信眾保平安最愛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及香火包,因被視為有保佑信眾去邪、保身功能,而視為無價之寶的索取踴躍。(記者陳榮昌攝)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香火包,被一般信眾視為有保平安、去邪防陰等功能,信眾也認為是保身、保家重要之寶,廟內每天信眾索取踴躍,尤其媽祖遶境之際,沿線鄉鎮信眾爭相取用,大甲媽祖一張不過幾毛錢的符令,卻贏得眾人之心。

大甲鎮瀾宮媽祖符令及香火包,被一般信眾視為有保身、保家平安、去邪、防陰等功能,大甲信眾平時在家神框上就有張貼笭令、也有張貼在汽車、店裡或折圈掛在子上,隨身不離,也有擲茭獲媽祖同意燒化洗身去邪、或燒化泡茶保身體,每逢媽祖遶境進香時,如同個人身份證的香旗上,一定要綁上符令,受媽祖庇佑遶境沿途安全,沿途媽祖經過的家戶更爭要得激烈,用途多又廣,而且媽祖香火包亦有相同功能。

在農曆三月間,大甲媽祖到新港奉天宮遶境時日,因符令代表媽祖神威,鎮瀾宮為滿足沿途信眾的需求,派出大量的符令分送人員,不但家戶分送,信眾索取時也不打回票的送,這種情況凸顯大甲媽祖神威顯赫,受到信眾的信仰。且到大年新春,家戶紛大掃除,很多物品等都汰舊換新,其中民眾心目中被視為保平安、順事業的媽祖「符令」最重要,張貼或隨身攜帶都更新,舊的符令卻不敢隨便拋棄的放進香爐燒化,以致大甲鎮瀾宮的媽祖「符令」、香火包最搶手,符令一天發出數千或萬張不等,到過年前數量還會持續增加。

有位陳姓區民表示,他因病到醫院開刀住院,夜間在病房睡覺中,不知是否受到不潔之物騷擾而睡不安寧,最後叫太太到鎮瀾宮擲杯請求媽祖賜符令一張及香火包一個,掛在病床欄桿,殊不知是心裡作用,抑是有效,此後每晚就很安靜的安睡到天亮。

預計清塵日開始大掃除後,鎮瀾宮符令的索取量會再大量提升,廟裡每天都有不少志工忙於折符令八卦型紙圈,或整張的送予信眾,可見香火旺盛的廟宇,神物也特別吃香,一張不過幾毛錢的符令,卻被信眾視為無價之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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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員工上保險 最高將被罰2萬

   在遼陽市,餐飲娛樂服務業必須為員工繳納費,如未給工人繳納社會保險,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用人單位將被處以最高2萬元的罰款。

  昨日,記者從遼陽市勞動和監察支隊獲悉,遼陽市將於5月18日開始,集中開展對餐飲娛樂服務行業的專項檢查,為期一個半月。

  據介紹,遼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支隊將在一個月時間內對全市範圍內的餐飲、洗浴、娛樂企業、等用人單位進行摸底,對存在問題的用人單位依法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督促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參加培訓、辦理職業資格證書,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

  如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和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有關部門將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於情節嚴重的單位要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經責令整改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處理決定,最高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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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職工七類大病可獲萬元救助

從濟寧市總工會了解到,為緩解患大病職工的醫療壓力,今年,濟寧市總工會決定在全市範圍內繼續實施職工大病互助保障計劃,申請加入保障計劃的職工一次性交納40元或60元保障費,患有尿毒症等七類重大疾病之一者,可分別申請領取一次性職工大病互助保障金6000元或10000元。

  據濟寧市總工會有關負責人介紹,自去年開始實施大病互助保障計劃以來,濟寧市已有72家單位11萬餘名職工申請加入到該計劃中,目前已有近20名大病患者領到了大病互助保障金。

  本次職工大病互助保障期限為2年,凡濟寧市區機關企事業單位未滿60周歲的在職人員均可申請加入。入保人在保障責任期內,經市以上三級醫院首次確診,患有慢性腎衰竭(尿毒症)、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七類大病之一者,一次性交納保障費40元的可申請領取互助保障金6000元,一次性交納保障費60元的可申請領取互助保障金10000元。

  此次大病互助保障計劃中,入保人在保障責任期內失業的,仍可向基層工會或直接向市總保障部門申請辦理互助保障手續。原入保單位關閉破產的,則持有關資料直接向市總工會保障部門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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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租住房保障獲省專項補助資金

金湖縣今年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在財政預算、收益和收益劃撥的基礎上,又獲得新的資金渠道,日前,省財政廳和省建設廳聯合發出通知,下達該縣今年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130萬元。通知指出,該縣今年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補助資金,按照計劃補貼810戶和計劃新增實物配租100套進行測算,租賃補貼按6元/m2·元、人均建築面積7.5 m2、每戶3人預估,實物配租按1500元/ m2、50 m2 /套預估。

  通知要求,該縣今年下達的補助資金,不得違反規定擠占、挪用,必須專項用於城區低保家庭住房困難戶的住房保障,確保完成年度住房保障規劃和廉租住房目標任務。據該縣房管部門負責人介紹,該縣廉租住房保障有了省級專項補助資金的支持,將有效緩解廉租住房保障過程中的資金壓力,對有效促進廉租住房建設進度,為儘快解決城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將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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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社會保障亟待制度創新

  當前我國進城務工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已達1.2億人,而农民工參加社會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左右,進城務工的農村剩餘勞動力,因其農村的戶籍、身份的邊緣化,大部分被排斥在城鎮制度之外,农民工的社會保障亟待制度創新。

  長期以來,我國一 直處於城鄉二元分割的社會結構中。小部分參保的农民工,也因為農村戶籍,不能與當地戶籍職工享受同等的保障水平,還出現了农民工頻繁退保現象,僅浙江省近年就累計約有3萬多农民工退出社會養老保險。遼寧省社會科學院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員金泗認為,农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已成為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鎮轉移的屏障,而這一問題的實質是既定的社會保障制度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動態需求。农民工社會保障必須進行制度創新。

  第一,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必須突破社會保障制度設計的局限性,在全國範圍內進行統籌。隨着的變化,城鄉間、區域間勞動力流動性加快,從农民工的流動性較強的特點來看,省級統籌的地方化社會保障管理制度造成了农民工社會保障的障礙。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后,农民工大多要被迫採取中止原地區的社會保障關係,在新就業地區重新建立社會保障關係,這樣,一些想參加的农民工就會由於跨地區流動的需要而頻繁退保。而當前我國勞動力跨地區流動已經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可在城市之間、省際之間轉移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

  第二,社會保障制度應具有一定的彈性與多樣性,特別要解決靈活就業人員的保障機制。社會保障制度具有明顯的階段性,適時調整社會保障制度,不僅是解決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的需要,也是制度本身不斷創新的必然選擇。2004年底,全國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分別約佔當年勞動力就業人口的營農場5%%、12%和9%;約佔城鎮人口的46%、34%%和26%。农民工進城就業的形式趨於多樣化,城鎮非正規就業比重規模也不斷擴大,也就是說,靈活就業人員在增多,僅在遼寧,每年再就業的100多萬下崗職工中,靈活就業和不穩定就業人員就超過400多萬人,穩定就業率僅有60%。據調查,瀋陽市一些下崗職工在飯店打工,每天工作12個小時,僅有400多元,而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保險費用就要交200多元,因此這些靈活就業者根本無力繳納養老保險,只能被排除在社會保險制度覆蓋範圍之外,所以,創新社會保障制度,使”靈活就業人員”隨時都能享受社會保障成了當前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當務之急。

  第三、改革現行國戶籍管理制度,放鬆戶籍管理。由於大批农民工不斷湧入城市,相當一部分已在城市長期生活,但农民工子女的就學、醫療卻基本得不到市民待遇,這種城鄉二元體制的戶籍制度必須打破。一些地方也台出了相關改革措施,但大多是地方政府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對於購買商品房的住戶給予落戶政策,但农民工大多買不起價格較貴的新商品房,他們大多從市場選擇,因此應當對這一政策進行改進。

  金泗認為,對农民工社會保障問題進行制度創新,是新形勢下重新調整國家、企業和农民工個人三者之間利益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做好农民工社會保障工作要多方面合力進行,既要順應時代發展的潮流,建立過渡性保障制度;又要考慮到國家、企業的承受能力,完善現行城鎮社會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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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繼、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後,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領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集中體現,對於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我們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9號)要求,認真組織學習,並結合實際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普及工作。

各地在宣傳《社會保險法》活動中,要深入了解廣大群眾對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注意總結和把握宣傳過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經驗,及時研究出現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部報告。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裡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並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範,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範了社會保險關係,規定了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範,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並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三,《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於形成和發展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係,有利於促進的穩定與和諧。《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於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管長遠的基本方針,關於社會保險要獨立於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通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於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三、《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本法總結二十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並規定了病殘津貼和遺屬撫恤制度。根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一重大實踐進展,本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作出規範。此外,本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為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本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及享受條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第三,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本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也分別單獨成章,對其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

四、《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五、《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明確了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具體是:

第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本法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二,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險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本法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三,明確了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六、《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

為了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及時足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分別概括地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和享受條件,並總結實踐經驗有所發展。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國務院只對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待遇給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考慮到這個實際,本法沒有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

第一,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本法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同時,本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三)

在《》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有三項突破:

第一,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

第二,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本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

第三,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四)失業保險待遇

在《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定:

第一,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由現行規定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而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明確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五)生育保險待遇

在總結生育保險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六)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轉移接續制度。

一是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是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是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七、《社會保險法》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在總結《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增強了征繳的強制性,為加強征繳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信息溝通共享機制。為了保證社會保險相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二,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方向,授權國務院規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

第四,建立了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二是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三是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八、《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基金管理,《社會保險法》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範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根據本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是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是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明確了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方向。本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考慮到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權國務院規定提高統籌層次的具體時間和步驟。

九、《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內容

為了改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社會保險法》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確立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制。包括:

一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立原則。本法規定,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的經費保障。本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三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職責。主要是: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核定、按照規定徵收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是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的基礎性工作,沒有完善的信息系統支撐,對參保人員記錄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標就無法實現。因此,《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作了原則規定。

一是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製作發行全國統一、功能兼容的社會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十、《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制度

加強社會保險監督,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識。《社會保險法》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三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一)人大監督

《社會保險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二)行政監督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並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的職責。

第一,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從兩個方面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責: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這屬於勞動保障監察活動,其措施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因此本法沒有再作具體規定。

二是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三項措施:(1)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2)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3)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三,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三)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並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主要職責。本法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彙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二,規定了工會的監督。本法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公開社會保險方面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十一、違反《社會保險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強化了違反本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本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本法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三,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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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勞動者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在其現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參加社會保險,其現所在單位也可以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但勞動者要將其相關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書面證明材料交公司備案,公司以應對勞動監察部門的檢查。在這種情況下,是勞動者已經參加了社會保險,所以在其現所在單位可以不用參加社會保險,並不是其自願放棄的。這是法定的義務,是不能放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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