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基本原則

範圍和標準

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基本原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國家、企業、社會多方籌集資金,政府保障、自我保障、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2.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保障標準不宜高,重在制度建設。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不搞“一刀切”。

(二)範圍和標準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範圍為地級市、縣級市。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和標準相銜接,由各地根據當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綜合研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每年確定一次。測算方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消費實算法為主,力求科學合理。

(三)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1.凡地級市、縣級市市區內的非農常住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保障對象。

家庭成員指《婚姻法》、《》規定的有、關係的人員。家庭收入是指剔除優撫對象定期定量補助金、撫恤金以外的各種收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採取補差辦法,即在保障對象原有收入的基礎上補足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資金實行按月發放。

3.保障資金申領的一般程序為:本人申請,居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查,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申領保障資金的家庭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冒領或重領保障資金。

4.民政部門對所審定的保障對象,要登記造冊,分類管理,併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書,憑證享受保障。發放保障資金要張榜公布,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定期檢查複核,經複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立即取消資格。要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嚴禁挪用、剋扣和拖延,違者要嚴肅處理。

(四)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保障資金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或市、區級財政和社會各有關方面共同負擔。財政部門承擔的保障資金實行預算內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年度用款計劃,將保障資金按月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專款專用。民政部門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障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另行制定下發。

(五)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建立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考慮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學雜費、房租、水電費等方面給予減免或優惠;特別要抓好再就業工程,加強失業轉崗培訓,提高再就業比例;對組織救濟對象開展生產自救的單位,可給予政策扶持。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認真研究解決這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的通知》(1997年7月8日皖政[199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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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程序

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請程序

1、 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由戶主向其戶籍地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提出。

2、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收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核查,並委託申請人所在居(村)民委員會公布申請人名單,徵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不得少於7日。

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在12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工作,並將申請人名單、核查意見和材料以及有關群眾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3、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報送材料后第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家庭,應當批准給予最低生活保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 家庭有就業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不自食其力的;

(2) 家庭擁有閑置的生產性設施或除住房等基本生活必須品外的非生產性設施、物品,按變現後計算,人均值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倍以上的;

(3) 家庭實際生活水平明顯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4) 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函告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由街道辦事處或鎮(鄉)人民政府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委託居(村)民委員會公布予以救助的家庭(下稱救助對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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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工作目標

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範圍和保障標準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倡導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順利實施

(一)工作目標

1998年6月底以前,全省14個市要建立起這項制度;1998年底以前,全省所有縣級市和縣政府所在地的鎮及有條件的鄉、鎮都要建立起這項制度,並按國務院通知要求進行規範管理和運行,力爭使符合條件的非農業戶口居民都得到最低生活保障。

(二)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範圍和保障標準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人員: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人或人的居民;2.領取失業救濟金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3.在職職工(含下崗人員)及退休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退休費或最低退休費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上由各級政府確定。各地要本着既保障基本生活,又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的原則,按照當地基本生活必需品費用和財政承受能力,實事求是地確定保障標準。市、縣(市)、鄉鎮標準可以有所區別,但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得低於120元。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並且隨着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要認真核查保障對象的各項合法收入,包括各類工資、獎金、退休費、基本生活費、各類保險金、救濟費、贍養費、撫養費、自謀職業收入等。對一時不能領到最低工資、最低退休費的在職職工和退休人員,在計算其家庭收入時,可比照當地職工最低工資和最低退休費標準計算;為了促使和鼓勵個人自謀職業、自食其力,凡有勞動能力的下崗人員或無業人員,原則上也要按一定的標準計算收入,然後按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實行補貼。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優待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對保障對象和標準要實行動態管理,情況發生變化后要及時進行調整。

(三)建立鍵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章制度和工作程序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關係到廣大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的一項工作。各地要從保障制度政策宣傳、家庭收入核查、保障對象和標準確定、保障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工作人員培訓等環節入手,制定工作方案、實施細則和有關制度,形成規範化的工作體系。在工作中要堅持公開、平等、民主的原則,認真履行個人申請、居委會申報、街道辦事處審核、縣(區)民政局審批、市民政局備案的程序,做到保障對象、保障資金、保障標準三公開,確保對象準確,標準合理。

(四)認真落實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在堅持財政主渠道的同時,也可多方籌措資金,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科目,專款專用,專帳管理。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定期撥付給民政部門,民政部門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保障資金的使用要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定期檢查、審計及社會監督。

(五)倡導社會互助,鼓勵保障對象勞動致富

在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過程中,各地要認真搞好政策宣傳,教育群眾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光榮傳統,體諒國家困難,鼓勵和支持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通過勞動增加收入,逐步改善生活狀況。要發揮家庭保障作用,家庭成員和有贍養、的人員要切實擔負起應負的責任。要大力搞好再就業工程,加快建立再就業服務機構,挖掘就業潛力,拓寬安置渠道。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給予必要的扶持。要充分發揚中華民族尊老愛幼、互助互濟的傳統美德,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大力開展“送溫曖工程”和包戶扶貧、獻愛心等活動,提高保障對象的生活水平。各地可根據實際,對保障對象在生產、生活方面給予必要的照顧和政策優惠。

(六)加強領導,落實責任,確保順利實施

各級政府要把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作為當前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三者關係的一件大事,擺上議事日程,加強領導,統一部署。各市要建立由市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日常工作由民政部門承擔。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主管部門的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加強政策指導,督促檢查,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的工作,落實保障資金和開展這項工作的專項經費,並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監督;勞動、人事及企業主管部門要負責監督企業事業單位向職工按期發放工資、最低工資、基本生活費和退休人員最低退休費,搞好再就業及扶持貧困企業工作;統計、物價、經貿、城建等部門也要結合各自職能,積極支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這項工作。

基層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是實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層組織,在實施這項制度過程中負有重要責任。各級政府要加強對這些機構的領導,在人員配置、工作經費等方面為其創造必要的條件,確保這項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年12月20日遼政發[1997]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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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一) 各地要根據居民實際生活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合理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障貧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促進下崗和失業人員再就業。要嚴格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規定,切實做好保障對象的審核工作,將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困難居民全部納入保障範圍。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管理,及時準確核實保障對象的收入水平,規範申請、評審和資金髮放程序,嚴格審查,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各級財政要加大投入力度,認真落實保障資金,將所需資金及時足額安排到位,專款專用,嚴格管理。

(二) 各級、民政部門要積極做好下崗職工、失業人員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經辦機構在失業人員進行失業登記和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限屆滿時,應及時將名單和本人情況提供給民政部門,幫助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及其家庭成員向居委會申請,獲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門要主動同當地勞動保障、財政等部門建立工作聯繫制度,互相溝通,統一步調,共同搞好三條保障線的銜接工作。

[詳見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確實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和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按時足額發放加快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通知》(2000年11月24日閩政[200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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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辦法保障金的籌集與運作

保障金的籌集與運作

1、 居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資金,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年度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專項管理、專款專用,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付,實行財政分級負擔:在縣(市),由縣(市)、鎮(鄉)財政分擔;在設區的市,由市、區、鎮(鄉)財政分擔。

省級財政對確有困難的地方,酌情提供適當的財政補助。

2、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由民政部門接收並全部納入當地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3、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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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

內容提示:

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完善低保政策

加強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

規範低保運行程序

加強低保資金

(一) 基本原則和主要任務

1、基本原則

(1)堅持保障最低生活的原則;

(2)堅持最低生活救助和臨時救濟、政策扶持、社會互助、家庭保障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的原則;

(3)堅持屬地化管理原則;

(4)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主要任務

(1)依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和《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進一步完善現行低保政策,多渠道籌措低保資金,確保及時足額到位;

(2)建立健全各市、縣(市、區)、街道和社區居委會組織機構,配備工作人員;

(3)健全規章制度,規範申請、審核、發放、監督程序,加強管理服務;

(4)建設全省城市低保工作計算機網絡,形成省、市、縣(市、區)、街(鎮)四級城市低保計算機網絡系統,有條件的地方可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延伸,逐步實現銀行、郵局發放,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走上規範化軌道。

(二)完善低保政策

1、貫徹《遼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將符合條件的城市貧困人口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並認真做好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工作。

2、各市、縣(市)按照維持當地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證城市貧困居民的基本生存條件,又要有利於鼓勵就業和勞動自救。

3、對企業改組改制和產業結構調整過程中出現的特殊困難人群,特別是中央、省屬企業和城鎮集體企業在職職工、下崗職工、退休人員,以及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並軌過程中的下崗、失業人員,按規定計算其應得待遇后,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對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而生活確有困難的,採取糧油幫困和臨時救濟解決。

4、嚴格進行家庭收入調查。保障對象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各種薪金、、基本生活費、失業保險金、贍(撫、扶)養費、自謀職業收入等一切應得收入(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要採取行業收入測評、家庭收入調查、群眾監督、跟蹤消費、社區評估等方法準確調查核實保障對象的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收入。

5、破產企業領取一次性安置費的國企職工,其一次性安置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的方法:從本人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中,扣除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餘部分按3年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計算公式為:

安置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一次性安置費-3年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36個月

與企業解除勞動關係的職工,其所領取的或生活補助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的方法:從本人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中,扣除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剩餘部分按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的月平均額,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計算公式為:

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計入本人月應得收入=(領取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依據月數

6、有勞動能力和有部分勞動能力未就業的人員本人收入按當地應得收入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各市確定。

7、對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不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活動和經兩次介紹拒不就業的,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8、大力開展臨時救濟、政策扶持和社會互相,不斷提高貧困人口保障水平。要全面建立健全城市貧困居民幫扶檔案,針對他們的具體情況,採取一戶一策的幫扶措施,保證幫扶工作落到實處。

9、、教育、衛生、城建等有關部門要對保障對象在就業、就學、就醫、住房(含採暖)、使用煤氣(水、電)等方面按規定減免費用和給予政策扶持。具體規定由各市確定。稅務、工商部門繼續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優惠政策規定。

10、廣泛開展社會互助活動。全面實行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廣大黨員幹部與貧困戶結對幫扶,鼓勵社會各界向貧困家庭提供衣食住醫、助殘助學等服務和援助,要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扶貧幫困良好風尚,建立幫扶制度,堅持常抓不懈。

11、大力發展慈善機構、服務於貧困家庭的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非營利機構用於公益事業的支出,可按稅法有關規定在繳納前扣除;企業和個人向慈善機構、基金會等非營利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可全額在稅前扣除。

(三)加強組織機構和隊伍建設

1、市、縣(市、區)民政局內可設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機構,街道辦事處設立社區服務中心(社會救助中心),配備工作人員。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社區服務站(社會救助站),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所需人員經費和工作經費,由同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予以安排,用於低保工作中的調研、培訓、核查、辦公用品購置和等。

3、加強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逐步實現低保管理工作人員持證上崗。

4、認真貫徹《中共遼寧省委、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社區建設的意見》,進一步優化社區居委會幹部結構,加強低保工作業務培訓,切實做好低保對象的申請受理、家庭收入核實、張榜公布、資金髮放、動態管理、日常服務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時大力倡導開展鄰里互助、扶貧濟困等活動。

(四)規範低保運行程序

1、完善城市貧困居民個人申請,社區居委會調查申報,街道(鎮)核查,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審批制度。做到依法審批,規範運作,民主、公開、公平、公正。

2、健全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制、公示制和各項工作制度,實行政務公開,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大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檢查監督力度,實行責任追究制,強化監督制約機制。

3、強化動態管理,完善運行程序。各縣(市、區)要制定動態管理標準、操作程序、考評辦法,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變化情況,及時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保障金手續。

(五)加強資金監督管理

1 、強化資金監督管理,逐步實現銀行發放。

2 、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管理、使用、監督、檢查制度,實行低保資金年度審計。

3 、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檔案管理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社區居委會要建立由居民代表組成的群眾監督組織,加強對保障資金髮放的檢查監督工作。

4 、逐步實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由銀行、郵局發放。

5 、到2002年銀行發放率應達30%以上。

[詳見遼寧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遼寧省進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2001年7月6日遼政發[2001]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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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三條保障線水平

內容提示: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水平

補發拖欠的養老金

(一)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3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205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提高基本生活費的對象為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協議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在提高基本生活費的同時,再就業服務中心為下崗職工代繳的養老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在原有基礎上也相應提高30%。已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下崗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未建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方,下崗職工現行的基本標準暫不調整。

地市及其以下國有企業提高基本生活費水平所需資金,在堅持地方為主的前提下,有困難的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省屬及其以上國有企業所需資金中應由財政承擔的部分,由同級財政解決。

(二)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失業保險金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提高后的一類標準每人每月200元,二類標準每人每月180元,三類標準每人每月155元,四類標準每人每月135元。對合同期滿未續訂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企業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繳費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標準,一次性結算失業保險金。提高失業保險金水平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三)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將我省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在原有基礎上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市人民政府制定。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困難地區由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提高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增加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企業離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幅度應與機關事業單位大體相當。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的平均水平為人均月55元。調整中,要注意向養老金水平較低的退休人員群體適當傾斜,使不同群體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進一步趨於合理。具體方案由省廳商省財政廳擬定。

這次增加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除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外,主要通過擴大覆蓋面、提高征繳率、清理拖欠以及清退提前退休人員等措施解決。

(五)補發拖欠的養老金

各地市要在今年第三季度內,一次性補發歷年拖欠的企業離退休人員統籌項目內的養老金。統籌項目之外的拖欠,不得從基金中支付。

補發1998年5月底前拖欠的養老金所需資金,以各地市上報的拖欠數額為基礎,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核實確定。1998年6月後仍有拖欠的,由各地市自籌資金補發。

{詳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做好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的通知》(1999年9月2日陝政發[1999]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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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發布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與發布

1、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當地維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確定。

2、 設區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縣(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擬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

當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城鄉差別,分別確定、執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的發展,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適時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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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內容提示: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一) 提高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從1999年7月1日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1999年6月底前已經進入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並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的下崗職工,應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對1999年7月1日以後進入再就業服務中心的下崗職工,要在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的協議后,按新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

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提高所需的資金來源,按閩委發[1998]9號文件規定。

(二) 提高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1. 從1999年7月1日起,已經實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縣(市、區)其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體標準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2.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所需資金,由各市、縣(區)政府自行解決。各地應建立一定的調劑金。省級的調劑金,年終時對確有困難的地方給予適當補助。

[詳見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勞動廳等部門關於做好我省提高三條社會保障線水平等有關工作意見的通知》(1999年9月3日閩政辦[1999]1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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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

有關規定

1、 各級民政部門對保障戶收入超過最低保障標準的,應即停止救助。

2、 保障標準即要保障基本生活,又要有利於克服依賴思想,按照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和財政承擔能力,由各市、縣人民政府自行確定,其所定標準應與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3、 最低生活保障資金實行差額發放辦法,對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保障標準部分予以補足。

4、 對於國家規定享受特殊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不計入家庭收入。

[詳見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6年5月21日浙政發[1996]92號),《關於加快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7年11月3日 浙政發[1997]2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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