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難解當事人困惑 社保費糾紛陷法律怪圈

  “《社會保險法》仍然沒有解答出我的困惑。”近日,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專家潘志玉遺憾地對經濟導報記者說,今年他代理的一起關於欠繳社保費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從10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個人與所在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提起訴訟”,“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規定還是太模糊。”潘志玉說,實際上,在《社會保險法》通過以前,他代理的這起案件就已經經歷了從仲裁到法院,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又推給法院和仲裁委的過程。

  法院的“拒絕”

  濟南市民劉先生原是某局下屬單位的職工,2002年1月到該單位就職,去年4月該單位告知將與他。近日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他告訴導報記者,他不屬於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費。

  在他離職后,曾要求單位補繳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費,但單位未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濟南市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於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劉與原單位存在事實上的,要求上述單位為劉補繳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間的社保費。

  仲裁裁決雖然支持劉的請求,但後來事情的發展卻讓劉感到很意外。劉的原單位拒絕履行仲裁裁決書。不過,依據法律規定,劉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裁決,因此,今年5月中旬,劉向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在約5個月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社會保險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潘志玉認為,法院的不予執行裁定有違法律規定。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規定執行裁決,法律並未明確授予法院審查裁決內容的權力。

  在不予執行裁定中,法院認為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劉的情形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回到“原點”

  法院下達不予執行裁定之後,劉和潘便寄希望於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但實際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未能解決劉的難題。潘告訴導報記者,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告訴他,首先劉的單位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招聘的職工是否應當繳納社保費,目前省里還沒有統一規定,況且劉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但潘表示,劉並非原單位的在編職工,非事業編製人員,單位應當繳納社保費。劉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在其離職以前,單位曾有幾名職工離開,單位均給補繳了社保費。

  更關鍵的是,上述勞動保障部門人士指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這樣,從仲裁到法院執行,再到勞動保障部門,最後轉回到仲裁、執行程序,陷入了一個怪圈。”潘志玉說。

  癥結:不屬於勞動爭議

  讓潘志玉費解的是,同樣是因社保費引發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作為勞動爭議予以受理並且作出裁決,但是,如果一方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卻又說此類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2008年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5項勞動爭議範圍,其中第四項為“因、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發生的爭議”。

  但實際上,因企業欠繳職工費用而引發的爭議性質,司法實踐中曾經長期存在爭議。潘告訴導報記者,濟南市中院2005年曾印發《全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座談會會議紀要》,其中明確,“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雖屬於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但因實際困難,目前暫不受理為宜。”

  今年9月,最高院雖然公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仍未明確將欠繳社保費的情形納入勞動爭議範圍,上述規定主要指向的是因社保糾紛“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內容。

  “執行難不能成為否認此類案件勞動爭議性質的理由。如果因為補繳數額難以計算或者擔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配合,法院就排除此類案件的管轄,實際是在推脫責任。司法本應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現在法院的做法有違‘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潘對導報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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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政府責任仍需健全

  備受關注的法於近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作為一項事關基本民生的重大制度安排,社會保險法在重視公民社會保險權益並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的同時,也把許多深層次問題推到了改革的前沿。其中,政府在社會保險法中究竟應扮演何種角色以及政府的職責等敏感問題,是社會保險法不可迴避的實質問題。

  政府承擔社會保險責任是世界共識

  社會保險強調責任分擔,勞、資、政三方共同參與並按比例分擔一定責任是世界各國社會保險制度的通行規則。政府在社會保險中事實上承擔著財政支持、行政監督和公共服務等三種主要責任。其中:政府的財政責任又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作為僱主為其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承擔繳費義務;二是作為政府採取補貼社會保險支出或者分擔社會保險繳費,以及提供管理及運行經費等方式來承擔公共財政惠及全民的責任。從國際範圍來看,據官方數據显示:以2006年性支出占國家財政支出總額的比例為例,挪威為52.25%,瑞典為44.14%,法國為39.39%,德國為39.17%,英國為27.40%,日本為25.65%,美國為20.55%,我國僅為10.87%。在建設和諧社會、統籌城鄉發展、以城帶鄉、以工哺農等執政理念的指導下,強化政府對以社會保險為支柱的社會保障投入,是非常必要的。

  社會保險法有關政府責任的規定與不足

  目前,我國理論界比較認可及實踐中通常的做法是政府補貼社會保險支出(即“托底政策”)。社會保險法對“托底政策”採取了保留態度。相關規定包括:1.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2.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3.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但我們應當看到,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歷史階段性和價值取向決定了政府在社會保險中的“托底政策”是遠遠不夠的,必須依法明確政府分擔社會保險繳費的比例責任。另外,政府還應當積極關注非正規就業群體的社會保險問題。非正規就業是我國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的重要就業形式,我國非正規就業人員主要由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城市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的下崗失業人員構成。非正規就業人員在社會保險方面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是,養老保險新政策實施后,參保人員繳費負擔加重,斷保的風險可能加大。按照國務院[2005]38號文件《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統一參保繳費政策后,多數地區除費率有所提高外,繳費基數也大幅上升,加大了參保人員負擔。如何解決大量非正規就業人員在制度轉換過程中的社會保險問題,是政府面臨的又一現實問題。

  社會保險法健全政府責任的路徑選擇

  就社會保險制度建設與社會保險立法而言,我們認為,政府既要激勵有能力的非正規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強制用人單位切實履行繳費義務,也要容忍無確定僱主又無繳費能力的低收入非正規就業者不參加社會保險,他們的基本保障問題應由國家普遍性的非繳費型福利制度來“兜底”解決。關於這一點,社會保險法既有突破,也存不足。突破之處在於社會保險法第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不足之處在於社會保險法忽略了以單向性給付為特質的社會救助制度對社會保險的必要補充作用以及社會保險與社會救助制度如何銜接等重要問題。

  同時,政府應切實解決好制度轉軌過程中的歷史遺留問題和各種新問題。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產生的歷史遺留問題和改革成本的分擔問題,實際上是新舊兩種模式轉換中的問題。自建國以來到改革前的社會保險制度,其顯著特徵是社會保險基金無積累、保險項目無統籌和保險與個人繳費無關聯。在新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下,用人單位將原來由自己承擔的對勞動者的社會保險責任通過繳費義務交還給社會。從表面上看,這種從“單位辦社會”到“社會辦保險”的轉化似乎對勞動者沒有什麼影響,但從整個制度成本的角度來看,用人單位履行繳費義務,僅僅是對處於勞動階段的勞動者在改革后的基金積累。從勞動者個人權利的正當性來看,勞動者在改革前的沒有社會保險基金積累的勞動年限在改革后必須得到承認,這就必然產生由誰來承擔這種新舊制度轉換而導致的改革成本的問題。同時,按照的規定以及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險正逐步納入社會保險統籌體系,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險與統籌也被提上議程,他們都面臨與國有企業中老年職工養老保險類似的問題。如果社會保險法無視這些重大的社會變化,無視制度轉軌過程中大量的社會成本,或者武斷地將改革形成的成本加諸於現在的繳費主體,簡單奉行“以支定收”的原則,那麼,我們的社會就會失去最起碼的公平與正義。

  關鍵問題是,這些改革的成本由誰來承擔呢?答案是顯而易見的,政府必須成為改革成本的消化者。道理非常簡單:在我國長期奉行的“先建設,后享受”的發展理念的指導下,“低、低消費”模式使勞動者創造的財富過多地由國家取走,主要被用於經濟領域的與發展。勞動者的工資中,除了本人及其供養的家庭人口基本生存需要之外,再也無法承載社會保險的繳費義務,用人單位應當用於勞動者社會保險基金積累的費用,也被國家以建設和發展的名義取走。因此,國家才是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利益相對人,國家承擔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的成本,是理所當然的。值得注意的是,社會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它雖然體現了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的支持和政府對新舊制度轉軌所形成的改革成本的關注,但是,這種支持和關注仍然是不夠的。有兩個問題需要社會保險法徹底解決:一是政府對中老年職工的歷史欠賬應當作出明確的測量與合理的承擔責任規劃;二是加大對事業單位職工、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等群體的社會保險統籌的制度化建設。(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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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以下簡稱《社會保險法》)已於2010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為切實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保證《社會保險法》順利貫徹實施,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社會保險法》的重大意義

《社會保險法》是建國以來第一部社會保險制度的綜合性法律,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黨和政府履行“讓人人享有社會保障”莊嚴政治的法律保證。《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民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社會保險法》以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為宗旨,把黨關於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一系列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長期、穩定的國家法律制度安排,標志著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走上法治化軌道,是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大事。同時,《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勞動法》、《公務員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為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依法行政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對於發展統一規範、有利於人才自由流動的人力資源市場,對於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對於推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廣泛開展《社會保險法》的宣傳工作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把宣傳《社會保險法》作為當前新聞宣傳和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內容,並及時納入“六五”普法規劃,按照統一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宣傳計劃,做好《社會保險法》宣傳普及工作。

重點宣傳《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內容、勞動者和社會保險權利義務以及法律發展完善現行社會保險制度的主要亮點等。要針對不同對象,廣泛採用宣傳畫、宣傳冊、宣傳片、宣傳欄、標語橫幅等各種方式,將《社會保險法》中與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相關的基本內容,轉化成通俗易懂、簡明好記的形式,送到企業、單位、鄉村、社區、家庭中去,送到廣大人民群眾中去,引導群眾知悉自身的社會保險權益,引導用人單位遵守社會保險法律義務,增強全社會學法、懂法、用法的自覺性。有條件的地區,要開展集中的宣傳活動。

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積極主動宣傳,把握宣傳口徑,正確解讀;堅持輿情分析研判,及時掌握各種輿情動態,有針對性地釋疑解惑和正確引導,為《社會保險法》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認真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學習培訓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系統的全體工作人員都要認真學習《社會保險法》,全面準確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則和制度內容。要通過學習,對《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建設的總體框架和發展方向,各項社會保險的覆蓋範圍、制度模式、資金來源、享受待遇的條件,以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關係等有總體的了解,並結合各自工作貫徹落實。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有計劃、分層次地組織學習培訓。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學習,帶頭參加培訓;要抓好骨幹培訓,培養一支宣講《社會保險法》的骨幹隊伍;分管領導和各業務部門的工作人員要結合本職工作深入學習研究,做到精確掌握,運用自如。此外,還要積極會同國資委、工會、工商聯、企聯等單位抓好對企業負責人、工會幹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人員的培訓。近期,部里將舉辦系列培訓班,對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人以及從事社會保險、法制業務工作的同志進行培訓。

為了保證《社會保險法》學習培訓內容的準確性、規範性和權威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立法機構已經專門組織編寫、編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釋義》、《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講座》及《社會保險法配套法規規章選編》,作為統一的學習培訓教材。

四、抓緊完善《社會保險法》配套政策法規體系

要根據《社會保險法》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以及確定的原則和授權,抓緊研究制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等方面的配套法規,修訂、社會保險費征繳和社會保險監督檢查方面的法規規章,逐步形成以《社會保險法》為基礎、以相關配套法規規章為支撐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體系。

要對照《社會保險法》規定,抓緊清理現行社會保險方面的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與《社會保險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觸的,要在法律生效實施前予以修訂或者廢止,以維護法制統一。清理工作要注意做好新舊制度銜接,實現平穩過渡。

五、切實加強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的組織領導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把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作為當前工作的首要任務,切實加強組織領導。部里已經成立了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領導小組,制定了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工作方案。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要成立由主要領導牽頭、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的領導小組,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明確責任、明確時限、明確要求,並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落實到位。請各地於11月底前將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及聯絡員、貫徹實施工作方案及清理配套法規政策計劃等報送我部。

各地貫徹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情況,要及時向我部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司)報告。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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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章基本醫療保險

第四章工傷保險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八章社會保險基金

第九章社會保險經辦

第十章社會保險監督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持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

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其中,經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

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製。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

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彙報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發現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中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信息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依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核定社會保險費、支付社會保險待遇、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手續或者侵害其他社會保險權益的行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用人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數據、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征地农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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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8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繼、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後,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領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集中體現,對於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我們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9號)要求,認真組織學習,並結合實際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普及工作。

各地在宣傳《社會保險法》活動中,要深入了解廣大群眾對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注意總結和把握宣傳過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經驗,及時研究出現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部報告。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並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裡程碑,對於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並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範,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

第二,《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全面進入法制化軌道。《社會保險法》規範了社會保險關係,規定了和勞動者的權利與義務,強化了政府責任,明確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職責,確定了社會保險相關各方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使社會保險制度更加穩定、運行更加規範,使相關各方、特別是廣大勞動者有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並必將帶動一系列單項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實施,從而使社會保險體系建設全面進入法制化的軌道。

第三,《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為推動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科學發展提供了進一步的法制保障。《社會保險法》不僅對社會保險工作是極大的促進,也將對整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作產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社會保險法》確立了廣覆蓋、可轉移、可銜接的社會保險制度,從法律上破除了阻礙各類人才自由流動、勞動者在地區之間和城鄉之間流動就業的制度性障礙,有利於形成和發展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範和明確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權利義務關係,有利於促進的穩定與和諧。《社會保險法》的出台,與以前頒布實施的、公務員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一起,構成了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律體系完整的頂層架構,對推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事業在法制軌道上實現科學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社會保險法》的立法原則

《社會保險法》從草案起草,到國務院審議,再到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始終堅持了以下原則:

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的重大決策部署。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中央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和事業發展做出了一系列重大決策,特別是關於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等帶有根本性、管長遠的基本方針,關於社會保險要獨立於用人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以及加強基金管理監督的要求等,都在法律制定中得到充分體現。

二是使廣大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按照黨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基本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目標,《社會保險法》確立的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框架,把城鄉各類勞動者和居民分別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努力實現制度無缺失、覆蓋無遺漏、銜接無縫隙,使全體人民在養老、醫療等方面有基本保障,無後顧之憂。

三是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社會保險法》從我國基本國情和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實際出發,在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險制度上,優先體現公平原則,做出適當的普惠性安排,通過增加政府公共財政投入,加大社會財富再分配力度,防止和消除兩極分化,促進社會和諧;同時體現激勵和引導原則,堅持權利與義務相適應,把繳費型的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制度。

四是確立框架,循序漸進。《社會保險法》全面總結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改革發展的實踐經驗,借鑒世界各國社會保險的有益做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的總體框架、基本方針、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同時,基於我國社會保險體系建設正處在改革發展過程中,新情況、新問題不斷出現,需要繼續探索和實踐,《社會保險法》也保持了必要的靈活性,作出了一些彈性的或授權性的規定,為今後的制度完善和機制創新留出了空間。

三、《社會保險法》確立了我國社會保險體系的基本框架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本法總結二十多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經驗,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基本模式、資金來源、待遇構成、享受條件和調整機制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範,並規定了病殘津貼和遺屬撫恤制度。根據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這一重大實踐進展,本法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主要制度作出規範。此外,本法還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為逐步建立統籌城鄉的養老保障體系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基本醫療保險包括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本法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及享受條件、醫療保險費用結算辦法等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作了原則規定,並授權國務院規定管理辦法。

第三,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經過十多年的實踐,已經比較成熟。本法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也分別單獨成章,對其覆蓋範圍、資金來源、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等作了具體規定。

四、《社會保險法》明確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

《社會保險法》將我國境內所有用人單位和個人都納入了社會保險制度的覆蓋範圍,具體是:

第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了我國城鄉全體居民。即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未就業的居民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用人單位及其職工。

第三,被征地农民按照國務院規定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农民到用人單位就業的,都應當參加全部五項社會保險。對於未就業,轉為城鎮居民的,可以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繼續保留農村居民身份的,可以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四,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也應當參照本法規定參加我國的社會保險。

五、《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

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制度的籌資渠道,明確了用人單位、個人和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具體是:

第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主要來源是社會保險繳費。本法規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職工個人不繳費。

第二,居民社會保險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險繳費和政府補貼構成。本法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三,明確了政府在社會保險籌資中的責任。本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中,政府對參保人員給予補貼;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六、《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

為了保障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及時足額領取社會保險待遇,《社會保險法》在現行規定基礎上,分別概括地規定了各項社會保險的待遇和享受條件,並總結實踐經驗有所發展。

(一)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一,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現行制度中稱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人員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第三,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

(二)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由於我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同,醫療服務提供能力和醫療消費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國務院只對基本醫療保險起付標準、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額等作了原則規定,具體待遇給付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則確定。考慮到這個實際,本法沒有對基本醫療保險待遇項目和享受條件作更為具體的規定。需要特別指出的有兩點:

第一,為了緩解個人墊付大量醫療費的問題,本法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直接結算制度。參保人員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中,按照規定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在明確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同時,本法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三)

在《》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有三項突破:

第一,將現行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職工“住院伙食補助費”、“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和“終止或者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改為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在進一步保障工傷職工權益的同時,減輕了參保用人單位的負擔。

第二,為保證工傷職工得到及時救治,本法規定了工傷保險待遇墊付追償制度。即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追償。

第三,規定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償。

(四)失業保險待遇

在《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失業保險待遇基礎上,《社會保險法》進一步規定:

第一,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病就醫,由現行規定可以申領少量的醫療補助金,改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其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從而提高了失業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

第二,明確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五)生育保險待遇

在總結生育保險制度實施經驗的基礎上,本法規定,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六)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

《社會保險法》規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轉移接續制度。

一是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二是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三是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七、《社會保險法》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

在總結《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實施經驗的基礎上,《社會保險法》進一步完善了社會保險費征繳制度,增強了征繳的強制性,為加強征繳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信息溝通共享機制。為了保證社會保險相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社會保險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註銷等情況。

第二,規定了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登記、繳費制度。《社會保險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三,規定了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的方向,授權國務院規定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

第四,建立了社會保險費的強制征繳制度。包括以下措施:

一是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直接劃撥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經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 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從用人單位存款賬戶中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

二是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三是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八、《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基金管理,《社會保險法》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範了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原則。根據本法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一是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二是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製。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製、審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三是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運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從而為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奠定了法律基礎。

第二,明確了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的方向。本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考慮到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取決於多方面的因素,本法授權國務院規定提高統籌層次的具體時間和步驟。

九、《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內容

為了改進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維護參保人員權益,《社會保險法》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確立了社會保險經辦服務體制。包括:

一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設立原則。本法規定,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二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的經費保障。本法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三是規定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本職責。主要是:負責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費核定、按照規定徵收社會保險費;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免費向用人單位和個人提供查詢服務;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二,社會保險信息化建設是社會保險管理和經辦服務的基礎性工作,沒有完善的信息系統支撐,對參保人員記錄一生、服務一生、保障一生的目標就無法實現。因此,《社會保險法》對社會保險信息系統建設作了原則規定。

一是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製作發行全國統一、功能兼容的社會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是全國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十、《社會保險法》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制度

加強社會保險監督,維護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是各方面的共識。《社會保險法》從人大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等三個方面,建立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險監督體系。

(一)人大監督

《社會保險法》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二)行政監督

《社會保險法》規定,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並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的職責。

第一,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監督方面的職責: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運行。

第二,從兩個方面規定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監督職責:

一是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這屬於勞動保障監察活動,其措施在《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中已有詳細規定,因此本法沒有再作具體規定。

二是規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規定了三項措施:(1)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2)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3)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三,規定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三)社會監督

《社會保險法》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並作了以下規定:

第一,規定了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的設立、組成和主要職責。本法規定,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聽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關於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的彙報;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年度審計和專項審計;對發現存在問題的,有權提出改正建議;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依法處理建議。

第二,規定了工會的監督。本法規定,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向社會公布或者公開社會保險方面的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包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應當向社會公開審計結果。

十一、違反《社會保險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強化了違反本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有:

第一,用人單位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本法規定,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且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期限內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法律責任。本法規定,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或者個人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應當退回騙取的金額,並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三,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有關行政部門和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社會保險法》的法律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用人單位和個人信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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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草案審議第四稿

  有委員指出,草案所涉及的基本養老保險在操作的過程中存在着重複交叉的問題;如何切實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值得關注。

  本報北京10月25日訊(記者程小旭)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今天上午在北京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第四次就社會草案進行審議。

  在中國經濟時報記者旁聽的第一組小組審議過程中,李連寧委員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司局負責人進行了互動,使小組審議的氣氛更加熱烈。李連寧說,從現在的社會保險法草案所涉及的幾項保險內容來看,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在操作的過程中存在着職工保險、城鎮居民保險,新農合之間相互交叉、重複保險的問題。“如果我是一個农民工,在農村參加了新農合,現在又到了城市的企業打工,在單位又參加職工保險,這裏可能會出現重複保險的情況。”

  據一些非正式的統計,這種重複率可能會達到四分之一以上。個別的地方,重複參保率更高。這裏可能會出現幾個問題,不僅增加了投保人的負擔,因為要交兩份保險,而且政府要相應地配套,增加政府負擔,同時也增加了管理的成本。這種情況如何解決?從工作層面上能否解決?需要不需要在社會保險法中對重複保險的問題進行規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的有關負責人在現場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說明。

  李慎明委員說,社會保險法草案第69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在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運營實現保值增值”。“保證安全的前提下”,這個前提好設定,字面上也好理解,但是實際過程非常難掌控。他認為,如果真正保障社保基金安全,就應買入國家的長期,不應該進入股市、期貨、匯率等風險較大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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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質疑社會保險法操作性 費用統一徵收系難題

  社保立法的“錢袋子”難題  醞釀10餘年之久的《法》於10月底經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但多名社保領域專家卻開始焦急。  

在北京義聯援助與研究中心近日舉辦的农民工公益沙龍上,受邀專家直言,由於一些規定太原則,及授權性規定較多,該法操作性較差。  是次會議上也傳出好消息。據參會的人力資源和部下屬勞科院研究者透露,目前,該法的實施細則已在制定過程中,並冀望於明年7月1日社保法正式實施前後出台,的全國統籌路徑、社保個人賬戶資金做實的來源渠道等焦點問題,都將有望在細則中有所涉及。  

高層次統籌和統一徵收是兩大難題  

社保法涉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五大險種,共12章98條,從初次醞釀到通過,已過去16年之久,在最近三年該法律草案又歷經了多次修改。  

按社保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的觀點,社保法草案面臨提高統籌層次和社會保險費統一徵收兩大難題。  

全國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前副巡視員關彬楓注意到,現實的情況是我國的社保統籌層次還較低,全國僅有25個省市達到省統籌,而養老保險若一步到位擴展到全國統籌的層次,還面臨各地經濟實力、物價水平及社保支付能力差異的難題。  

差異之所在,集中表現在養老保障領域,對於為社保繳存年限滿15年者統一發放,各地財政能夠承擔的負擔不一。  

中國科研院研究員楊永琦舉了一例,由於上海市老齡化進程加劇,社保當期支付壓力陡增,為此近幾年市財政不得不每年墊付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填補缺口,而落後省份,顯然不能如此從容。為此就需要根據實際參保人數變化,做全國財政一盤棋的統一布局,加大對落後地區社保的轉移支付力度。  

除資金的考慮外,各地社保處理平台的統一、個人社保號的確定、科學折算係數的敲定等技術層面,也是亟待解決的難題。  

現實中由於相應的平台條件不具備,社保轉移困難重重。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不久前他了解到一個跨地區轉移社保的個案,從四川轉移到廣西,在“驚動”了兩個地方一把手的情況下,也仍然花了兩個多月。  

普通人士的社保轉移,困難更是無法想象,在之前流行的“無奈”做法是退保,即跨地區就業者退回養老保險金內個人賬戶部分,社會統籌基金部分則不可帶走,沉澱在了當地。  

而自去年年底《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養老保險轉移暫行規定》出台後,情況有所轉變,但進度依然不大。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农民工工作處副處長崔玉懷介紹,各地都叫停了“退保”行為,但鑒於具體實施細則尚不明確,除經有關部門批準的人事調動外,社保跨地區的轉移進度仍然為零。  

“現在仍然在等待全國的統一規定出來。”崔介紹。  

除社保統籌外,社會保險費的統一徵收難題也依然存在。  

有專家指出,儘管剛剛通過對《社保法》規定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但鑒於現行社會保險費徵收散落在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地稅機構兩個部門,下一步統一徵收如何實施,如何在兩個機構間做好過渡,也是難題,急需在社保法實施細則中明確。  

政府與企業投入一增一減  據了解,在梳理各種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部門參與,社保法實施細則正在緊張制定中。  中國勞動保障科學院农民工研究中心主任張一名最近和同事們系統分析了現行社保法的原則規定,並正為下一步具體實施細則的敲定提出建議。

  他們的判斷是,鑒於現實國情和國外先行經驗,下一步總的社保體系框架不會變,仍然是分類分層次的,但在實施過程中,有一系列的問題急需敲定。

  其一是农民工身份轉移過程中社保的銜接問題。“在社保法中關於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有原則規定,但還沒有可行的實施辦法。”

  其二是农民工養老保險的先行墊付問題。“鑒於农民工就業不穩定,流動性較強的特點,下一步需要有專門的資金和程序,來保障其養老保險的持續累積。”

  作為對策,勞科院課題組指出,在實施細則中,需要進一步明確政府在社會保障方面承擔的責任,釐清中央、地方財政、企業、個人各自的權責,一個大的方向是增加政府投入,減少企業用工成本。

  作為社保全國統籌的平台基礎,該中心研究員張建武指出,從國外實踐經驗看,要實行社保全國統籌,依託身份證的個人唯一社保號碼不可缺少。  據了解,下一步,相關技術手段正在布局,“十二五”,提升社保經辦機構管理服務能力被作為社保事業約束性的硬指標。

  人社部部長尹蔚民此前公開表示,將重點大力推進標準統一、功能兼容的社會保障卡的應用,在2010年底預計發卡1億張的基礎上,爭取“十二五”期末全國發卡8億張,並爭取早日實現各種社會保險的“一卡通”。

  此外,做實农民工社保個人賬戶也被提及。據了解,在我國統賬結合的社保基金制度確立后,個人賬戶的資金被用於支付當期養老金,由此形成規模巨大的“空賬”,目前關於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的官方数字是,截至2004年空賬7400億,有學者估算,中國養老金空賬規模約為1.3萬億。

  上述研討會上,學者預計,一旦“現收現付”模式出現拐點,空賬將極大威脅我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公信力,而一段時期以來處於政策模糊地帶的农民工群體,無疑需要政府承擔更多的“補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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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繳費對賬單5月寄個人 5類人不在郵寄範圍

2月16日,市 局就社保參保對象基本信息採集和對賬單郵寄發布消息,從今年5月上旬起,本市將首次為參保人郵寄《北京市 個人繳費信息對賬單》,但已退休人員等5類人員不在郵寄範圍內。

  市勞動保障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有參保單位的參保人,其對賬單將被寄至所屬參保單位;存檔人員的對賬單將被寄至個人居住所在地。為使此項工作順利實施,今年4月20日前,本市將對參保人員通信地址、聯繫電話及郵政編碼等基本信息進行採集。

  據介紹,這次郵寄範圍為2008年正常參保繳費人員,涉及參保人數近500萬人,預計6月底可全部發放到位,但有5類人員未列入郵寄範圍(見鏈接)。對賬單主要包括2008年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及單位划轉金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養老保險賬戶本息總計、實際繳費年限等內容。此外,對賬單還提供失業、工傷、的繳費記錄。

  本市還將對社保繳費系統進行改造,逐步開通參保者的繳費信息網上查詢等功能。勞動保障部門提醒,如果今年6月底參保者還沒有收到對賬單,應到單位或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查詢中若發現社保繳費其他問題,需在今年10月15日前反映。

■鏈接·5類人員

  1.享受社會保險補助人員(在登記銀行存摺時已按固定的繳費基數及繳費費率確認,並按月由委託銀行進行銀行卡扣款繳費業務,本人可以及時掌握參保繳費情況);

  2.失業人員(在轉移至街道時,社保經(代)辦機構已經為其打印當年及歷年繳費情況證明表);

  3.已退休人員(在退休審批時,已打印繳費情況證明表);

  4.死亡人員(在登記死亡時,已打印繳費情況清算表);

  5.2008年未繳納養老保險人員(由於無繳費記錄,不進行對賬單的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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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五項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必須都繳納

  “企業與職工簽訂合同,是否應為職工交納費?”“农民工當老闆,可以為自己交費嗎?”在南寧市總工會、南寧市女職工委員會昨日開展的“女職工法律宣傳日”活動中,這是女職工們詢問最多的兩個問題。對此,記者連線南寧市勞動局養老保險科副科長潘榮華為大夥答疑解惑。

  問題一:

  企業只為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費怎麼辦?

  小羅(化名)2004年從廣西機電職業技術學院畢業后,順利地找到了一份理想的工作,在南寧市某私營企業做一名中央空調設計師。

  2008年1月1日《新法》正式施行,要求要依法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小羅身邊的不少朋友都在議論着這一好消息。小羅連忙查看自己每月的條,卻發現上面只有“養老保險費”這一項社會保險。小羅向公司領導反映情況,公司領導最後竟拋出一句“想在這裏干下去,就什麼也不要問。”這讓小羅氣不打一處來,不知如何是好。

  解疑:

  根據《新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只要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就是其企業的職員,就必須讓其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主要包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其中前三項由企業與職工共同負擔,后兩項由企業負責繳納。目前,社會保險費都採取“五險合一”的形式,因此,企業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應該為職工繳納全部五項費用,而不是單單隻有其中的一項。

  對於小羅遇到的問題,潘榮華建議,可以向南寧市勞動監察支隊或勞動委員會進行投訴。

  問題二:

  农民工自己當老闆可否繳納養老保險費?

  田女士的家鄉在廣西田東縣,1992年,她來到南寧在親戚家自營的商店裡打工。除了看店、進貨,田女士一有時間就看一些營銷類的書籍,再加上她性格開朗,喜歡與人交談,也認識了不少老闆,給她介紹了一些做生意的竅門。漸漸地,她有了自己開店的想法。

  對市場進行一番了解后,田女士向親戚借錢找了個店面,在江南經營起服裝生意來。隨着生意越做越大,田女士想為將來做好計劃。聽說《南寧市农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於今年1月日起正式實施,自己能不能參保呢?田女士很疑惑。

  解疑:

  《南寧市农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农民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比例為5%,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15%。

  該《辦法》還規定,凡在南寧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用人單位,應自招用农民工之日起6個月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农民工辦理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手續。因此,該辦法的規定只適用於有用人單位接收的情況。

  對於田女士的情況,潘榮華表示,由於沒有相應的規定,田女士不能自行繳納養老保險費。目前,全國正在對“”這一缺口進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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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積金開始辦理按月提取 三情況暫不受理

昨天,北京 管理中心介紹,現在起,持有聯名卡的北京公積金繳存職工已可以約定按月提取公積金。目前可選擇的提取周期有一月、一季度、半年、一年。但個人無法自行辦理此項業務,必須通過所在單位,由單位經辦人統一到管理部辦理。另外,三類繳存職工暫不能辦理約定提取業務。

  問題1 哪些情況可申請按月提取,如何辦理

  按規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均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約定提取業務。職工在提取公積金后,必須在賬戶內保留10元金額,累計提取總額不應超過實際發生的住房支出金額(包含貸款本息及首付款)。也就是說,公積金提取不得大於買房支出。

  需要辦理該業務的職工,必須先告知所在單位,由單位到繳存公積金的管理部申請領取《住房公積金約定提取》,在職工填寫相應內容后,由單位經辦人統一到管理部辦理。隨後,職工便可按約定時間從卡中提取公積金。

  問題2 哪三類職工按月提取受限

  集中封存庫內的職工;處於緩繳或封存狀態的單位職工;未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超過三個月的單位職工。這三類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暫不能辦理約定提取業務。目前,公積金約定提取業務,首先從公積金聯名卡用戶開始實施,以後將逐步擴大適用範圍。

  問題3 哪種情況下會終止按月提取

  如出現下列情況,公積金約定提取業務則會終止:因職工個人申請而停辦;管理中心劃款失敗;累計提取額已達到可提取限額;辦理外部轉出銷戶、銷戶提取、轉入集中封存庫;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無正當理由逾期三個月,管理中心有權終止約定提取業務;因約定提取當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餘額在10元及以下,導致連續三個提取周期劃款失敗。特別提醒的是,公積金約定提取終止后,市民可以再次申請辦理約定提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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