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這出輕傷負責,並提供相關的法律知識以及
法幫網網友問:雙方打架,法院以證據不足判無罪,但是這處輕傷是在打架過程中造成的請問誰為這出輕傷負責。
法幫網律師解答: 有對方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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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低保申請申辦材料
(一);
(二)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三)家庭收入情況的有關憑據(出售農副產品所得票據等);
(四)一方為外省市或外區縣戶口的,需提供證和戶口證明,有子女的,同時提供子女戶口證明;
(五)家庭中的殘疾人需提供殘疾證,重殘人需提供區縣殘聯組織出具的重殘證明;
(六)夫妻的,需提供或者以及有關和書等;
(七)在外務工人員,需提供有關收入證明;
(八)民政部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它證明和材料。
法律…… 快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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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月18日起,國內個人存貸款利率開始作出調整。其中,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將上調0.18個百分點。 從2007年3月18日起,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實施上調。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均上調0.18個百分點。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從4.14%調整為4.32%,五年期以上從4.59%調整為4.77%。
根據建設部《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的通知》,從2007年3月18日起,上年結轉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由現行的1.8%調整為1.98%,當年歸集的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利率不變。
此前,記者從建設部獲悉,將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用途的監控,嚴禁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非自住住房消費。
這位負責人指出:“根據部署,今年將着力強化對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和提取使用的管理,嚴禁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非自住住房消費。相關單位將開展貸款風險排查,依法嚴肅查處違規違法使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建設部的消息表明,2007年的住房公積金工作將“在引導居民合理住房消費,構建多層次住房保障體系,支持廣大城鎮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等方面發揮積極的作用”。
根據部署,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政策也將得到進一步完善,便捷貸款程序,合理降低費用。重點支持職工購買中小套型、中低價位自住住房,支持中低收入職工通過方式解決住房問題。
同時,“依法規範住房公積金繳存政策,認真清理、堅決糾正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繳存政策”也將成為今年公積金管理的重要着力點。
各地的情況表明,國內住房公積金業務在快速發展的同時,諸多問題也日漸突出,包括部分職工繳存差距拉大、繳存使用行為不夠規範、監管機制不健全等。
另據介紹,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已成為支持廉租住房建設的重要力量。據統計,2006年當年實現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101.9億元,扣除應提取的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可用於建設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約26億元,為歷年最多。截至2006年末,累計上繳同級財政部門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超過50億元。
「相關」
建設部的最新數據显示,我國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數額正呈現“大幅增加”的態勢:2006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總額已達12687.37億元,比上年末增長30%。數據同時显示,到2006年末,全國住房公積金實際繳存職工達6916.87萬人,比上年末增加587.15萬人,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範圍明顯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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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省勞動和廳獲悉,信陽市局決定公開向社會聘請50名勞動保障監督員,以加強與基層聯繫,切實改進服務質量。
據了解,勞動保障監督員的主要職責是:監督市、縣區勞動保障行政機關及其所屬各單位政策、工作作風、規範收費、政務公開、廉潔自律等情況;監督市、縣區定點醫院、藥店提升服務水平、履行協議情況;受理並反饋勞動保障服務群體特別是下崗失業人員的意見、投訴等。對於發現的問題和收集的情況,勞動保障監督員可直接向信陽市勞動保障局民主評議末位淘汰工作辦公室反映,也可直接向主管副局長、局長反饋。市勞動保障局要求對反饋的情況必須事事有迴音,件件有着落,並責成相關單位對暴露出的問題及時處理、限時整改。
此次聘請的50名勞動保障監督員中,該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個體私營企業代表、非公有制企業法人代表、離退休老幹部各有10名。信陽市勞動保障局將於11月中旬核發“信陽市勞動保障監督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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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8月27日招商銀行舉辦的“企業年金與論壇”上獲悉,目前江蘇省進入企業年金計劃的達15萬人,市場化運作資金規模達55.68億元,24家省屬企業中有18家已經建立企業年金制度。
據了解,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個人和企業分別按比例提取一定金額統放在個人賬戶下。對企業來說,通過專業機構的運作,可以實現企業年金的保值、增值,從而長期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此外,利用企業年金可以降低企業稅收成本。對個人來說,可以增加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以某男性員工從30歲開始每月繳款432.25元,按未來年收益率4%計算,到60歲時,可以一次性領取30萬元。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分配局姚洪傑巡視員說,作為我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重要支柱和有力補充,企業年金不僅僅是福利,還能大大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關係到企業的長遠發展。目前,江蘇電力、徐礦集團、江蘇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大型企業集團已經實行“企業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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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管理中心發布通知,要求拆遷公司、物業公司等單位須在60天內為其城鎮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單位可為其進城務工人員建立住房公積金。
通知明確要求,在京物業服務公司、拆遷、評估、經紀、、工程質量檢測、室內環境檢測、房地產測繪、建築施工、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須為簽訂、或滿6個月以上的城鎮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有條件的單位可為進城務工人員或者實際工作不滿6個月未簽訂合同的城鎮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稱,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應在《通知》下發之日起60天內,按照方便、就近原則到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的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繳存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在完成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賬戶設立手續后,按照規定申請緩繳或降低繳存比例,待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如果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不為職工設立個人賬戶手續、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或申請法院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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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仍然沒有解答出我的困惑。”近日,山東政法學院民商法專家潘志玉遺憾地對經濟導報記者說,今年他代理的一起關於欠繳社保費的案子目前陷入了怪圈,而從10月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社會保險法》中,他仍未找到答案。
《社會保險法》明文規定,“個人與所在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提起訴訟”,“單位侵害個人社會保險權益的,個人也可以要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者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依法處理。”
“規定還是太模糊。”潘志玉說,實際上,在《社會保險法》通過以前,他代理的這起案件就已經經歷了從仲裁到法院,再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最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又推給法院和仲裁委的過程。
法院的“拒絕”
濟南市民劉先生原是某局下屬單位的職工,2002年1月到該單位就職,去年4月該單位告知將與他。近日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他告訴導報記者,他不屬於單位在編人員,單位一直未與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一直未為其繳納社保費。
在他離職后,曾要求單位補繳2002年1月至去年4月的社保費,但單位未同意。今年3月31日,他向濟南市申請仲裁。該仲裁委員會於今年4月30日作出了仲裁裁決,認為劉與原單位存在事實上的,要求上述單位為劉補繳2002年1月至去年4月期間的社保費。
仲裁裁決雖然支持劉的請求,但後來事情的發展卻讓劉感到很意外。劉的原單位拒絕履行仲裁裁決書。不過,依據法律規定,劉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該裁決,因此,今年5月中旬,劉向濟南市歷下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但在約5個月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理由是“社會保險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
潘志玉認為,法院的不予執行裁定有違法律規定。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他表示,法院只需要按照規定執行裁決,法律並未明確授予法院審查裁決內容的權力。
在不予執行裁定中,法院認為依據我國有關規定,劉的情形應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明確,“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回到“原點”
法院下達不予執行裁定之後,劉和潘便寄希望於向勞動保障部門反映。《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但實際上,勞動保障監察部門也未能解決劉的難題。潘告訴導報記者,勞動保障部門有關人士告訴他,首先劉的單位屬於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招聘的職工是否應當繳納社保費,目前省里還沒有統一規定,況且劉未與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但潘表示,劉並非原單位的在編職工,非事業編製人員,單位應當繳納社保費。劉在接受導報記者採訪時也表示,在其離職以前,單位曾有幾名職工離開,單位均給補繳了社保費。
更關鍵的是,上述勞動保障部門人士指出,《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應當通過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的事項或者已經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告知投訴人依照勞動爭議處理或者訴訟的程序辦理。”
“這樣,從仲裁到法院執行,再到勞動保障部門,最後轉回到仲裁、執行程序,陷入了一個怪圈。”潘志玉說。
癥結:不屬於勞動爭議
讓潘志玉費解的是,同樣是因社保費引發的爭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將其作為勞動爭議予以受理並且作出裁決,但是,如果一方不服該裁決向法院起訴,法院卻又說此類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2008年施行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明確規定了5項勞動爭議範圍,其中第四項為“因、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發生的爭議”。
但實際上,因企業欠繳職工費用而引發的爭議性質,司法實踐中曾經長期存在爭議。潘告訴導報記者,濟南市中院2005年曾印發《全市法院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座談會會議紀要》,其中明確,“對於用人單位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雖屬於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但因實際困難,目前暫不受理為宜。”
今年9月,最高院雖然公布了《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仍未明確將欠繳社保費的情形納入勞動爭議範圍,上述規定主要指向的是因社保糾紛“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內容。
“執行難不能成為否認此類案件勞動爭議性質的理由。如果因為補繳數額難以計算或者擔心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不予配合,法院就排除此類案件的管轄,實際是在推脫責任。司法本應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而現在法院的做法有違‘司法最終解決原則’。”潘對導報記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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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羅某於1996年11月到某市電纜廠工作,雙方曾簽訂過一份,從1996年11月1日至2002年6月30日止。合同期滿后,羅某繼續向電纜廠提供勞動至2003年5月31日止。羅某訴稱自2003年6月1日起,電纜廠安排其待崗,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觀點。電纜廠則稱,2002年6月30日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后,雙方勞動合同關係已終止。羅某認為電纜廠至今沒有為其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手續,雙方仍存在。2004年5月,羅某到勞動爭議委員會申訴,要求電纜廠支付2003年6月至2004年5月的待崗生活費,並申請安排工作。
[裁決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依法審理作出裁決,駁回羅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與之間的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定,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羅某對其提出自2003年6月1日起,電纜廠安排其待崗的觀點,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因電纜廠否認羅某的觀點,而羅某也不能就其觀點提供證據證明,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沒有採信羅某的該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和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若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以用人單位職工身份為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的,則雙方有。在羅某與電纜廠沒有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羅某於2003年6月1日起沒有沒有向電纜廠提供有償勞動,羅某該行為導致雙方勞動關係解除。因此,羅某與電纜廠勞動關係存續的期間應為1996年11月至2003年5月。
電纜廠沒有為羅某辦理解除勞動關係手續如給羅某造成損失,羅某可就損失部分向電纜廠申請仲裁要求索賠,但並不等同於雙方勞動關係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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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制度適用的範圍
《》所稱,是指勞動者在法定或依法簽訂的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依法應支付的最低。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在剔除下列各項以後,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等。
從以上可以看出,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法律規定支付勞動者最低工資,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發所欠勞動者工資,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什麼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對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持有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主要對象是以下三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人的居民;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或失業救濟期滿仍未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3.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工資、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各地人民政府自行確定。保障標準由各地民政部門會同當地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向社會公布,並且隨着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所定標準要與其他各項社會保障標準相銜接。
在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時,對第一類保障對象要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則按原救濟標準發放;對其他保障對象均按其家庭人均收入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發放;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其撫恤金等不計入家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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