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死亡和負傷可享受工傷待遇

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8條的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

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

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3、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4、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

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治療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5、因遭致人身傷害的;

6、從事搶救、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7、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複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后舊傷複發的;

8、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

故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該辦法第9條規定,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

1、犯罪或違法;

2、自殺或自殘;

3、鬥毆;

4、酗酒;

5、蓄意違章;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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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修為自己,提升生命品質

文:蔡添進

現代人常常誤解 「人不為己天誅地滅」,把為解讀為「為自己」,古人原意是「人不修己,天理難容」,那麼要如何修己呢?記得佛家有句用語:在別人和自己裡說到…

把別人當別人-智慧,尊重

把別人當自己-同理心

把自己當自己-自我

把自己當別人-無我,這樣說法比較饒舌,我就把它改為,「我和他」

我是我自我,自由自在活出自己

我是他同理心

他是我無我

他是他尊重,智慧。

看看今天台灣的電視政論節目,那些名嘴彼此的唇槍舌戰,民意代表在國會殿堂是為自己創造個人收視率或認真,理性問政?如果用「我和他」的四個關係來考量,一切就豁然開朗了,也明白每個人的出發點,立足點。同樣的邏輯,用這四個關係來修為自己的生命,一切處事和決策,人際關係,親子關係也會非常圓融和睦,藍綠的惡鬥也會停止大家也可以和諧共生。

比如父親和孩子對性別的認同上

我是我-活的自在,不必在乎他人的看法,我是父親,對孩子在性別上無法認同同性戀關係

我是他-如果我是孩子,多麼希望看到父親對我在性別上尊重我的選擇,也希望聽到父親對我的呵護。

他是我-父親和孩子角色異位,看看一位父親對孩子過去的言行舉止,會接受這樣的父親嗎?我們在大直社區裡有位父親的兒子是同性戀父親引以為恥…. 其實要學習吳季剛父親如何培育出一位國際服裝設計師而不是糾結在性別上的霸凌。記得有次建研會學長彼此在談孩子的校排班排第幾名時,突然有位學長說,xxx為了一個健康的孩子都不可得,我們這樣談話會傷人心的。這就是忽略了『無我』,心中只有「我」。對號入座是人性!

他是他-尊重孩子對自己性別,職業,婚姻,愛情等的選擇,因為這需要智慧來處理。日常社會新聞常常聽到父母介入孩子的婚姻愛情太深而導致生命的悲劇!然而卻常常聽到父母說:「我這樣做是為你好」。其實這是典型的感情/親情來對孩子的綁架。到底是為孩子好呢?還是為父母親的面子好?常常提醒為人父母要「己所不欲勿施子女,己所不能無求於子女於人」。

每逢任何決議時,我就會在自己的腦海裡,把「我和他」四個角色繞幾遍,決策會圓融,遇到政治立場不同,宗教信仰不一樣的也就坦然處之。修為就是要剪除不需要的痛苦過程,是要下定決心去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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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內容提示:

基本原則

範圍和標準

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基本原則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則:

1.堅持國家、企業、社會多方籌集資金,政府保障、自我保障、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2.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則,保障標準不宜高,重在制度建設。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的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不搞“一刀切”。

(二)範圍和標準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範圍為地級市、縣級市。

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應與當地職工最低標準和標準相銜接,由各地根據當地城市居民生活需要、經濟發展水平及財政承受能力綜合研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原則每年確定一次。測算方法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消費實算法為主,力求科學合理。

(三)保障對象的確定和保障資金髮放辦法

1.凡地級市、縣級市市區內的非農常住戶,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保障對象。

家庭成員指《婚姻法》、《》規定的有、關係的人員。家庭收入是指剔除優撫對象定期定量補助金、撫恤金以外的各種收入。

2.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採取補差辦法,即在保障對象原有收入的基礎上補足到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保障資金實行按月發放。

3.保障資金申領的一般程序為:本人申請,居委會審核,街道辦事處審查,區(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發放。

申領保障資金的家庭要如實反映情況,不得隱瞞事實,冒領或重領保障資金。

4.民政部門對所審定的保障對象,要登記造冊,分類管理,併發放最低生活保障證書,憑證享受保障。發放保障資金要張榜公布,堅持政策公開、對象公開、金額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的監督。對保障對象要實行定期檢查複核,經複核不符合保障條件的,立即取消資格。要加強對保障資金的管理,嚴禁挪用、剋扣和拖延,違者要嚴肅處理。

(四)保障資金的分擔和管理

保障資金按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或市、區級財政和社會各有關方面共同負擔。財政部門承擔的保障資金實行預算內管理,由財政部門按照年度用款計劃,將保障資金按月撥給民政部門,由民政部門統一審批,專款專用。民政部門應接受財政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保障資金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另行制定下發。

(五)制定、落實相關配套制度和措施

建立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城市失業、養老、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制度;實施最低工資制度;考慮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對象在學雜費、房租、水電費等方面給予減免或優惠;特別要抓好再就業工程,加強失業轉崗培訓,提高再就業比例;對組織救濟對象開展生產自救的單位,可給予政策扶持。

(六)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級政府要加強領導,分管負責同志要親自抓,認真研究解決這項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密切配合。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精心組織,周密安排,建章立制,強化管理,切實做好各項具體工作,確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順利實施。

[詳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的通知》(1997年7月8日皖政[1997]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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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實施原則

實施原則

1. 原則。最低生活保障與最低保障和等,共同組成城市社會保障體系。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對象自力更生、親友互助的基礎上,由企業、行業主管部門和政府共同負擔。

2. 保障基本生活原則。最低生活保障為保障對象提供最基本生活需要,確定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既要保障對象的最基本生活需要,又要與當地經濟發展、生活水平、財力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適應。要統籌考慮,合理制定並隨着經濟發展水平、生活水平和物價水平的變化而相應調整。

3.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原則。對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搞”一刀切”,根據各地經濟和物價水平確定,在工作上實行分級負責和規範化、法制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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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

內容提示:

實施目的和依據

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

管理部門及職責

保障對象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保障標準

保障資金

申請與審批

保障金的發放

保障金的變更與轉移

監督檢查

(一) 實施目的和依據

1.目的。為了規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

2.依據。國務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等。

(二)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原則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對城市貧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實行差額救助的新型社會救濟制度。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應遵循下列原則:

1.堅持國家保障與社會幫扶相結合,鼓勵勞動自救;

2. 堅持屬地管理;

3.保障水平要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4.最低生活保障要與法定、、撫養相結合;

5.與現有保障體系相銜接。

(三)管理部門及職責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

(1) 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2)地(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

(3)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以下統稱管理審批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體管理審批工作;

(4)居民委員會根據管理審批機關的委託,可以承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2.財政部門按照規定落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統計、物價、審計、和人事等部門分工負責,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工作。

(四)保障對象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是指持有本省非農業戶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均有從當地人民政府獲得基本生活物質幫助的權利。主要有以下兩類人員:

(1)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又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的城市居民;

(2)尚有一定收入,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市居民,包括:

①在職人員和下崗人員在領取或、基本生活費后,以及退休人員領取退休金后,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②領取金期間或失業保險期滿仍未能重新就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

2.申請對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保障:

(1)雖符合保障對象的規定,但家庭日常實際生活消費明顯高於其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

(2)家庭有非生活必需高檔消費品的(如:移動電話等);

(3)家庭人均月收入雖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其家庭有勞動能力的成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機會的;

(4)其他情況。

(五) 保障對象家庭收入的計算

1.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關係,共同生活的人員。根據《婚姻法》中有關家庭關係的條款規定,具體為:

(1);

(2) 父母與未成年的子女、養子女、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父母雙亡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3)子女與無生活來源的父母(繼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與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4)兄、姐與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

(5)父母與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讀的,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子女;

(6)父母雙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年齡超過18周歲的,患有嚴重殘疾(須經醫院證明),無法就業的兄弟姐妹。

2.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包括以下內容:

(1) 各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各類勞動收入;

(2) 繼承、接受贈予以及租金、利息、紅利、有價證券等收入;

(3) 、失業保險金、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生活困難補助費及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

(4) 其他應計入的家庭收入。

3. 凡上述家庭收入不穩定時,均按申請時前6個月收入的平均數計算;凡上述收入屬一次性收入時,將其分攤到6個月計算。

4.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待遇的優撫對象等人員的撫恤金、補助金等;

(2)對國家做出突出貢獻,縣以上人民政府給予的一次性獎勵、見義勇為獎等;

(3)獨生子女費、喪葬費等;

5.在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尚未就業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應當參加其所在居委會組織的公益性社區服務勞動。

6.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在生產和生活方面給予優惠和照顧。教育系統要適當減免保障對象子女的就學費用;房管部門要適當減免其租住公房的房租;衛生系統要適當減免保障對象的醫療費用;工商部門對自謀職業的保障對象要優先發放經營證照,並適當減免市場管理費等費用;稅務部門按國家稅收政策規定給予保障對象減免稅收照顧;勞動保障部門要優先推薦、介紹保障對象就業。

7. 贍養費、扶養費或者撫養費的計算:有贍養、撫養或扶養協議、裁決或判決的,按照贍養、扶養或者撫養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數額計算。沒有協議、裁決或者判決的,按照下列方法計算。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高出部分除以被贍養人、被撫養人或者被扶養人總數,計算得出贍養費、撫養費或者扶養費。

8. 本辦法中保障對象如其原來享受的生活救濟標準高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仍按原救濟標準發放。

(六) 保障標準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確定,按照當地維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並適當考慮水電燃煤(燃氣)費用以及未成年人的義務教育費用確定。

2.設區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設區市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執行;縣(縣級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縣(縣級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統計、物價等部門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后公布執行。在同一城市的市區內應統一標準,並根據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的變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需要提高時,依照前兩條的規定重新核定。

(七) 保障資金

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所需保障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納入社會救濟專項資金支出項目,實行財政專戶管理,保證專款專用,防止擠占挪用。保障資金每年年底前由各級民政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計劃,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列入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應將列入預算的保障資金逐級按時足額撥入街道(鎮)財政所設立的專戶,年底保障資金如有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年終要編製決算,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地(市)、縣(區)財政負擔比例由各地、市人民政府自行確定。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贈、資助;所提供的捐贈、資助,全部納入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

(八)申請與審批

1. 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戶主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有關證明:

(1) 家庭中在職人員所在單位勞資部門出具的收入證明;

(2) 贍養、撫養或扶養義務人家庭收入狀況證明;

(3) 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4) 無單位的,由其戶口所在地居委會出具證明。

同時填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

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2.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接到申請人申請后,可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或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水平進行調查核實,提出初審意見,報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結審批手續。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發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領取證》),同時填寫《領取(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人員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並區分下列不同情況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對一類人員,批准其按照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享受;

對二類人員,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差額享受。

對不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 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由管理審批機關採取適當形式以戶為單位予以公布,接受群眾監督。任何人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都有權向管理審批機關提出意見,管理審批機關經核查,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給予糾正。

(九)保障金的發放

1.對經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其領取日期應當自管理審批機關作出批准決定之日的當月計算,期限為3個月。

2.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按照《登記表》以貨幣形式發放;必要時,也可以給付實物。保障對象須持《領取證》、身份證、戶口本,每月按規定日期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領取保障金。

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實行動態管理,分季度審核,定期檢查。

(十) 保障金的變更與轉移

1. 本辦法所稱的保障金變更,是指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調整保障金髮放數量和停止發放保障金。

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 的城市居民家庭收入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通過居民委員會告知管理審批機關,辦理停發、減發或者增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續。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待遇的家庭戶籍遷移或發生變動的,應當辦理領取保障金轉移手續,辦理轉移手續的程序由各地自行規定。

(十一) 檢查監督

1.民政部門要加強組織管理,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民主的原則,做到保障對象、保障標準和保障金髮放三公開,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保障資金的收支情況要造冊建帳,嚴格管理,嚴禁貪污挪用或拖延剋扣,保證保障金合理有效地使用。

2. 財政部門、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

3.從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審批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拒不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或者對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條件的家庭故意簽署同意享受意見的;

(2)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

4.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節惡劣的,處冒領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1)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間家庭收入情況好轉,不按規定告知管理審批機關,繼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 城市居民對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減發、停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的決定或者給予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詳見陝西省民政廳、財政廳、勞動保障廳、教育廳、建設廳、衛生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陝西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辦法》(2001年3月26日陝民發[200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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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職工補充醫療保險

建立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制度。及其參保人員在參保基本醫療保險和重大疾病醫療補助的基礎上,可以參加補充醫療保險。企業繳納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福利費不足部分,或者超出工資總額4%的部分,經同級財稅部門核准後列入成本。其他用人單位繳納補充醫療保險費的參照。未參加補充醫療保險的職工因患病治療個人負擔過重的,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其他保障措施幫助解決。

參見:《廣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試行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第17號令)

執行日期:200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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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保關係的處理

(一)養老保險關係處理

1.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進入企業,按規定給予的一次性補貼,在職工辦理調動手續時,可先由本人原所在單位向進入的企業參加統籌的經辦機構為其墊付所需補貼資金,然後再向財政部門申請下撥為職工墊付的補貼資金。計算補貼標準時,在機關工作年限不滿整年的要換算成年。

2.公務員進入企業后再次轉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的,原給予的一次性補貼的本金和利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為其辦理有關手續時,從其個人帳戶資金中提出,上繳同級財政。

(二)關係處理

1、機關工勤人員必須參加失業保險統籌,並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失業後到部門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失業保險登記手續,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2、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自進入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企業、事業單位職工進入國家機關成為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魯人[1996]13號文件辦理。

(三)關係處理

1、職工在同一統籌地區流動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不轉移。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含全額、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下同)向企業流動的,從進入企業當月起,不再享受公務員醫療補助待遇,享受所在企業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職工由企業向機關事業單位流動的,進入機關事業單位當月起,享受機關事業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

2、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轉移基本醫療保險關係,個人帳戶金隨同轉移。享受轉入地同等條件人員的醫療待遇,享受時間和標準同上款規定。

參閱文件:

《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的通知》(2001年12月17日 魯勞社[2001]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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姊妹校訪新竹高商 學子洋溢青春氣息

新竹高商姊妹校日本滋賀縣立八幡商業高等學校6日由校長櫛村芳明率師生至新竹高商參訪,雙方學子相見歡,現場洋溢青春氣息。

新竹高商與日本滋賀縣立八幡商業高等學校兩校於102年6月14日締結姊妹校,每年進行互訪,至今已是第六年。為了表示對遠道賓客的重視,校方安排由親善大使引導接待師生入場,夾道歡迎的接待同學高舉親手製作的歡迎牌送給自己的學伴,入座之後,除了轉贈學校歡迎禮之外,接待同學再親手奉上精心準備的紀念品,為珍貴情誼留下印記。

新竹高商校長劉曉雯參與商科技藝競賽頒獎典禮,無法到現場致意,委由校長秘書謝淑娟全程以日文代讀校長歡迎詞,展現最高誠意,歡迎日本姊妹校師生到訪。

劉校長特別挑選一幅「如魚得水」金箔畫相贈,象徵八幡商校提供學生最適性的學習環境及資源,讓每位學生都能展現最好的自己。另安排新竹高商傳統藝術社熱鬧喜氣的舞獅凌步及連續19年代表新竹市參加全國音樂比賽的管樂團帶來迎賓表演,以音樂饗宴招待日方師生。而日本學生也呈現不同形式的表演活動,現場感受熱烈活潑的學生動能。

新竹高商各班為來訪日方同學,展開有趣交流體驗活動,應用外語科三年級配合學校特色課程派出6位代表,設計一段30分鐘校園英語導覽體驗,讓參與導覽的日方師生直呼「好厲害」,負責學生全程以流利的英語說明學校的地理環境、歷史、傑出校友及豐富的校園活動等,為了讓日本師生能更快速理解導覽內容,精心製作圖文並茂三摺頁送給貴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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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勞動保障局昨天發布信息 我市企業參保人數突破百萬

青島市局昨天發布信息稱,我市工作取得歷史性突破,截至今年11月底統計,全市企業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突破100萬,成為全省第一個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突破100萬人的城市。

據介紹,我市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歷經10年。1994年,我市勞動保障部門積極適
應經濟發展需要,大膽推進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出台了《青島市城鎮企業從業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暫行辦法》,開始實行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並逐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此後,我市又先後出台了《青島市城鎮個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和自由職業者社會養老保險暫行辦法》等政策措施,既適應了不同就業形式從業人員參加養老保險的需要,也使養老保險從制度上實現了廣覆蓋,為參保人員數量的迅速增長奠定了堅實基礎。

目前,我市企業養老保險已覆蓋城鎮各類企業、農村外商企業從業人員及城鎮和自由職業者。截至2004年11月底,全市參保單位已由1994年不到7000戶,上升到2.3萬多戶,10年增長了兩倍多;參保人員由1994年的70萬人,發展到目前的100.56萬人,10年凈增了30萬人;養老保險費年征繳總額由1994年的10億元,增加到今年的32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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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給百姓一種寄託

  社保改革系列談(10)

  改革需要操作藝術,其精髓在於:如何把複雜的問題用簡便的方式予以妥善處理,而不是相反。

  按照這一理念,我體會,在我國的改革和發展上,急需做好三件事:一是設計一種社會保障新制度,新制度必須放眼未來、面向全社會,但不能為兌現舊制度的承諾而設計;二是關閉社會保障舊制度大門,門裡邊的人可以走出來(參加新制度),但門外邊的人絕不能再走進去;三是制訂從舊制度轉向新制度的過渡方式,主要為過去已被社會保障覆蓋的人群而設計。

  關於如何設計社會保障新制度,我覺得應強調三點:

  第一,未來的社會保障,其目標應定位於老年社會保障,即從制度上防範老年貧困。社會保障就像是一棵參天大樹。人人在工作時為其“施肥澆水”,年老時就能“避風乘涼”。國民一旦充分認識到,未來的老年生活是有保障的,而且不再擔心老年患病後得不到及時治療和因病致貧,誰還會再去拚命“攢錢防老”?

  第二,必須面向全社會,絕不能只盯着國有單位的職工,至少要把目前尚未被覆蓋的人群都納入視野。不同於現在的社會保險,未來的社會保障應是開放式的,大門是敞開的,目前除了暫不吸引純粹的務農人員外,所有在單位就業的人員,包括在鄉鎮企業和私營企業就業的人員、進城农民工,以及非組織化就業的人員如自僱人員、自由職業者,都允許參加社會保障。

  第三,社會保障不採取社會保險的方式,不設立個人賬戶。社會保障新制度不能再像現在的社會保險那樣,項目設置“貪大求全”、享受不分老少(竟有29歲領到的),特別是不再設個人帳戶,政府因此再也不用替民眾“當家理財”、看管賬戶,同時也摘掉了“不相信民眾能管好自己錢袋”的帽子。

  基於此,我設計出一種“低門檻、開放式和可持續”的社會保障新制度,要點包括:

  一是項目少而精,只包括養老和醫療兩大項目,其中養老項目包含遺屬和傷殘保障。在項目設置上,不是面面俱到、樣樣齊全,只能挑選人們最需要的、且難以自保的。設置遺屬和傷殘兩項,主要是增強社會保障的吸引力,並能真正防範部分家庭因主要勞力傷殘或亡故而落入貧困。

  二是項目捆綁式,養老和醫療兩大保障項目整合在一起,不允許參保者採取分拆的方式參保。未來的社會保障是一項綜合性制度,儘管其中設置了分項目,但不允許被拆開實施。

  三是只規定享受社會保障待遇的年齡(年滿65歲),不規定退休年齡。未來的社會保障不應再像現在的社會保險那樣,對退休年齡作出硬性規定,而只需要明確享受社會保障的年齡。根據全球趨勢,這個年齡限定於男女一律65歲較為適宜。人們根據自身的情況,可選擇在65歲以前不再工作,但按月領取社會保障養老金,應在年滿65歲以後,即使特殊條件允許提前領取,也不得低於62歲,而且要適當減發養老金。

  四是參保成本低。未來社會保障的費率應根據精算確定,最好能控制在收入的15%以內,參保單位和個人各負擔一半,非組織化就業人員完全由個人負擔。同社會保險費相比,參加社會保障新制度,個人只用負擔工資收入的7.5%,比現在節省3.5個百分點;企業或僱主最多不超過7.5%,比參加社會保險減少22.5個百分點。如果按1998年有關成本數據推算,企業總成本將因此減少2個百分點,僅此一項就能增大企業的盈利空間。

  五是參保方式要靈活,只規定繳費年限,或把繳費年限折算成點數,允許間斷性繳費。65歲以前如果遇到讀書或失業等原因,可以不繳費,但要規定總繳費年限,比如20年甚至更高。

  六是不設個人賬戶,實行全國統籌、現收現付。未來的社會保障應是全國性制度,輔之於全國互聯互通的社會保障信息網絡,以準確記載參保人社會保障權益記錄。不論在哪裡繳納社會保障稅,年老時或因傷殘而不能工作,都能被社會保障所覆蓋。即使农民工回農村原籍,也能享受到應有的社會保障待遇。

  我建議以目前尚未被社會保險覆蓋的人群為對象,試行上述社會保障新制度,具體包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农民工、失地农民、鄉鎮企業職工、自僱人員、自由職業者等。但對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等曾被社會保障舊制度覆蓋的人員,要設計特殊的制度轉軌方式。

  2002年,我曾以目前尚未被社會保險覆蓋的人群(含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為對象,社會保障費率按15%、人數按2.6億人估算,社會保障新計劃的籌資規模約為2100多億元。如果再把進城农民工的增量和城鎮新就業的人員算進來,每年籌資的增量將為110億元左右。以上兩項合計2200多億元。這個群體中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約有870多萬人,每年需支付離退休費約760億元;這些人員的醫藥費按人均每月400元估算,全年約需420億元。收支相抵尚有1000多億元的結餘。即使只考慮存量,這筆錢積累20年就是2萬億元。應對30年後的人口老齡化高峰,會有足夠的資金實力。

  2003年,世界銀行在同我國財政部社會保障司進行的合作研究中,對我的社會保障新制度做了為期75年(2001~2075年)的精算,結論是:養老金一項所需費率只需要工資收入的12%。儘管所需費率很低,但在精算期內是不存在資金缺口的,相反,當新制度成熟后,每年資金還有結餘,結餘額約佔當年GDP的1%~1.5%,即使在目前預測的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2030年以後的20年內),資金結餘額雖減少,但也占當年GDP的1%。

  我對搞好社會保障充滿信心。但前提是改弦更張,不能再繼續走社會保險的路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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